二、法社会学派的演变

按照美国有些法社会学家的说法,法社会学的发展已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三个阶段。

(一)法社会学产生时期

20世纪初至30年代是法社会学形成并迅速发展的阶段,那时候,庞德、坎特诺维茨、埃利希、狄骥等人到处呼吁把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建立法社会学。他们忙于制定法社会学的行动纲领,并为理解法律与社会提供理论基础。[9]

1911年,庞德发表了《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当年,坎特诺维茨在法兰克福社会学家大会上发表题为《法理学和社会学》的报告,称法理学是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没有社会学的法理学是空洞的,没有法理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并因此号召把法理学和社会学结合起来。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该书虽对有关法社会学的论述并不系统和完备,但其提出的“活法论”、法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探讨法律规则的现实社会基础、范围和意义的主张,以及书名本身,促进了法社会学热的生成。同一时期,法国的狄骥宣布自己是实证主义的信徒,其学说属于法社会学,主张法学家的视野必须越过分析法学的界限,以研究构成法律制度客观基础的社会连带关系为中心。

(二)法社会学的曲折发展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法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弯路,即一度走向极端并趋于衰落。

在刚刚进入20世纪30年代时,法社会学的发展势头并未减弱,而是在原来已有初步发展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前进。[10]突出的表现就在于,法学家与社会学家的研究相互配合,运用社会学方法和技术共同研究相关的法律问题。通常先由法学家提出研究的领域或课题,而后社会学家参与研究并取得一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美国,很多学校热衷于设立由法学和社会学专门人员共同参加的研究机构和项目。或者,他们会聘请社会学家开展法社会学研究,与此同时,也聘请既有法学又有社会学知识的人担任法学教授。上述发展趋势表明,法社会学正沿着正统的方向发展。

但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社会学开始出现一种不良的倾向,逐渐由正统走向极端。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法社会学受心理学行为主义影响较大,过分强调对法官的心理分析;又过分依赖问卷、资料统计、行为调查等社会学技术;课题过多地集中在具体法律问题上,忽视了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研究;有些学者甚至把法社会学庸俗化为统计和整理资料。[11]而这一发展倾向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

美国现实主义是法社会学运动中的极端派。这一极端派别兴起于20世纪30年代,并一度在美国法学界占据支配地位,其影响远至西欧和北美各国。严格地说,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尚不是一个成形的法律派别,而只是一种法哲学倾向,其特征是:强调“行动中的法”;强调法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强调必须把法的“实然”与“应然”分开;强调用更切实可行的范畴来代替现代法学家的一般推论和概念。[12]上述现实主义的思潮对正统法社会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对具体问题和技术的关注使抽象的法学理论研究趋于停滞,从而使法社会学的发展丧失了基本理论的支撑而处于低潮。

(三)法社会学的成熟发展

法社会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走向平稳发展,并由此日趋成熟与繁荣,体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法社会学的发展继续排除极端走向正统。法社会学在克服了法律现实主义对正统的背叛后,又于20世纪60年代战胜了以布莱克为代表的“纯粹法社会学”对正统法社会学的反叛。正统法社会学强调法社会学既是理性法社会学又是实践法社会学,法学研究要联系法律实践,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服务,强调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作用和效果,发现法律的实际作用和预期作用之间的距离,以便提出改革和改善法律的方案。[13]而布莱克则极力反对上述主张,他认为传统法社会学存在三个严重缺陷,即混淆了科学与政策、现实与理想、科学与价值,呼吁建立一个价值无涉、不诊断现实的“纯粹的法社会学”。这一主张遭到以塞尔茨尼克为代表的“伯克利学派”的坚决反对,他们主张法社会学应回到传统的发展轨道上来,法社会学应当是“法理社会学”,必须精于法理学,必须认真看待法律理想,必须对政策有弥补价值,必须结合法理学分析政策。上述论战以“伯克利学派”的胜利而告终,从而使法社会学避免了再次走入歧途的危险,重新确立了传统法社会学的正统地位。

其次,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得到完善,实现了经验性研究与理论分析的统一。早期法社会学家的任务在于构建法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充分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因而,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了理论的研究而很少涉及现实经验的分析。而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的法社会学研究,由于大批社会学家的加入,对问题的经验性研究几乎取代了理论研究,并走向了极端。但是,随着法社会学运动的稳定和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偏重于经验的方法得到控制和克服,出现了理论分析和经验性研究相统一的良好状态。学者们运用社会学技术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的同时,更加注重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法的作用、法治、正义、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法律秩序与其他秩序的关系、法律理想、法律价值、法社会化、法与社会异化和社会进化、法与人、法与当代社会问题等。[14]

最后,法社会学研究已形成世界规模。[15]这个时期,法社会学研究在范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得到开展。除美国、德国、法国和奥地利,以及北欧一些法社会学发源地或开展较早的国家外,其他一些西方国家也陆续开展起法社会学研究。其中以英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进步较快。例如,《英国法与社会杂志》的创办与科特威尔的专著《法社会学导论》的出版,标志着英国法社会学的成熟。而日本学术界则将欧美法社会学的原理与日本自己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最终演化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当代日本法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并推出了一大批成果。[16]而这一时期创刊的法社会学国际刊物《国际法社会学杂志》则标志着法社会学已成为世界性的科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