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沉思录:14个法学流派撮要
- 何勤华主编
- 1883字
- 2022-07-28 11:41:01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
(一)法社会学产生之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面对社会化浪潮的冲击,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繁多、严重,西方各国不得不更多地关注自由主义法律所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劳动、福利、教育等,有关劳工、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社会法不断被制定出来,“法律社会化”成了时代的潮流。到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法律不仅要注意保护个人利益,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因此用“社会化的法律”代替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面对上述形势,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均感到17—18世纪形成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日益变化的社会状况,法学理论必须相应地作出新的调整。如果法学研究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仍然像分析法学那样局限于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进行纯粹的法律探讨,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2]正是在上述社会形势变化的推动下,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法社会学之传统渊源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伊米·卡尔顿的社会思想到启蒙学者们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学因子。[3]及至十七八世纪,学者们开始意识到应当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并进行了一定的尝试。
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就认为,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强调地理、气候、国土和人口等自然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并把法的精神解释为“法律同各种政治、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应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被奉为法社会学的先驱。[4]而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则从法的发展动力角度,强调“民族精神”与法的变迁是法的发展的真谛。
显然,上述观点和研究方法具有某种法社会学倾向,但亦仅仅是一种倾向,只能说它预示着法社会学的产生,而不能冠之以“法社会学”的名称。
(三)法社会学之理论及方法论来源
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5]19世纪30年代,孔德提出了一整套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它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并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首先,孔德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实验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是分析经验现象。实证哲学引导人们从社会生活、社会效果等可以感觉的现象出发去研究法律,促使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的形成。其次,孔德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6]他认为确保知识内容是可靠或科学的事实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以抽象推理而应以“实在的事实”为依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他首次使用“社会学”这一术语去标明一个独立的学科。[7]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但是,他有关社会学的目的论和方法论启发了一批学者运用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观察和研究法与法律制度,他们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通过法研究社会,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基于此,孔德甚至被人们推崇为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巩普洛维奇、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但是,明确提出“法社会学”“法学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概念,把与法的社会起源、社会功能、合乎社会效果等相连的各种不同问题联结成为系统的法社会学主题,并把法社会学作为一个专业方向或学科,则是20世纪的新生事物。[8]尽管这些学者的研究基本上属于摸索和开拓性质,然而,法社会学恰恰是在这些学者的杰出思想推动下孕育诞生的。
奥古斯特·孔德
(Isidore Marie Auguste François Xavier Comte,1798—1857)
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和实证主义的创始人
开创了社会学这一学科,被尊称为“社会学之父”
知识是为了预见,预见是为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