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5:民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 教学辅导中心组编
- 11948字
- 2022-07-28 11:00:09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
A.一年,归国家所有
B.二年,交还债务人
C.二年,交还债权人
D.五年,归国家所有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问下列哪种转让行为有效?( )
A.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但需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3.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须满足何种要件方可发生效力?( )
A.双方达成让与合意
B.将双方的让与合意通知债务人
C.双方达成合意,并经债务人同意
D.双方达成合意,经债务人同意且不得牟利
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 )。
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B.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和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
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
5.以下关于债权让与效力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
A.债权转让后,从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
B.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原有的抗辩不受影响
C.债权让与通知发出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无效
D.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就在此前成立的对债权人的抵销权仍得对受让人主张
6.关于抵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抵销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
B.在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依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可以抵销的,任何一方均无须取得对方同意,单方主张抵销
C.当事人单方主张抵销的,应取得对方的同意
D.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也可以双方协议而抵销
7.下列情形中,难以履行债务,但债务人不可提存的有( )。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已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8.标的物提存后( )。
A.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负担
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有任何义务
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提存物归提存部门所有
9.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0.关于合同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应取得债务人之同意
B.合同中的从权利与从义务应随合同主权利主义务一并转移,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C.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应通知债权人
D.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通知另一方
11.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08年司考.卷三.单6)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12.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2年司考.卷三.单13)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3.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2年司考.卷三.单14)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4.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12)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方式终止合同的是( )。
A.债权人下落不明
B.债务人履行会增加负担
C.债权人死亡,又未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无理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
A.数额相同 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3.债权人不得移转其权利的情形包括( )。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B.未经债务人同意的
C.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D.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甲向乙购买两头牛,钱已交付,约定一星期后由乙将牛交付甲,一星期后,乙交牛时,甲以牛比一星期前瘦了为由拒绝接受,并要求乙返还其已支付的牛钱。乙不答应,将牛交有关部门提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应认定为已履行了债务
B.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了债务
C.该牛在有关部门提存期间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承担
D.该牛在有关部门提存期间支出的费用,应由乙承担
5.债权人转让债权,( )。
A.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B.应通知债务人
C.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外,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D.应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为之
6.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8.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A.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B.标的物种类相同
C.标的物品质相同
D.不违反合同性质与法律规定
9.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甲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10.关于单方主张即可抵销债务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到期
B.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品质相同
C.抵销只需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即可
D.依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抵销
11.依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标的物提存,三周后,债权人乙前来领取提存物,提存机关拒绝给予,理由是,据该提存机关了解,乙欠甲5000元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乙既未向甲归还,也未向甲提供担保
B.甲向乙交付5万斤荔枝,但乙下落不明,甲将5万斤荔枝变卖得20万元,甲即将20万元交给有关部门提存
C.甲于1996年3月1日将标的物提存,至1999年3月5日,该提存机关决定在扣除相应的提存费用后,将标的物上缴国家
D.在上项B项条件下,如乙被法院宣告失踪,甲应当及时通知乙的财产代管人
12.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 )(13年司考.卷三.多59)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三、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
2.债权让与(清华大学201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3.债务承担
4.债的概括承受
四、简答题
1.何为抵销?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2.简述债权让与的法律特征。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五、论述题
如何理解债权让与的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
1.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5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10%的货款即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15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5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由于乙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20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同意了。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的地位为何?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2)设丙公司加入后,以甲木材公司欠其前次购买木材支付了预付款而没有给付木材为由主张债务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3)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答案:A。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以及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让与人与受让人要转移债权双方须达成合意方可成立合同,但是应当将此转让通知债务人,其同意与否不在考虑之列。所以C、D错误。B错,通知债务人的不是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合意而是他们的让与通知。
4.答案:D。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根本要件就是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
5.答案:C。A正确,根据《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可知。B正确,根据《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可知。D正确,根据《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可知。C错误,债权让与通知发出后,如果债务人仍未得知,其对债权人的给付仍然有效。
6.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只需通知对方,无须取得对方同意。因此,应选C。根据《民法典》第56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选项D正确,应当排除。
7.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致使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但是债权人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不适用提存。
8.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57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附随义务——通知。因此,选项B应排除。根据《民法典》第573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选项A应当排除,应选C。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选项D,也不对。
9.答案:C。《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选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错误。
10.答案:B。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547条、第551条、第553条、第555条,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也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11.答案:D。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由《民法典》第576条规定可知,选项A说法错误。《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甲、乙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答案:D。《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此外,通知债务人,亦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所以,甲未通知乙,将债权转让给丙,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A错误。同理,丙在取得对乙的债权后,虽未经乙同意而将其转让给丁,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因为甲、丙、丁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乙,所以对乙不发生效力,乙仍可将甲视为债权人,向甲清偿。乙经甲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戊,该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在债务转移后,戊成为丁的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消灭戊的债务。《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本题中戊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乙可以向戊求偿,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3.答案:D。根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5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据此,在债务人为消灭合同债务而提存时,债务人、提存机构、债权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从“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的规定来看,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之前,所有权尚未转移,而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后,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在本题中,在乙向债务人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后,其实质撤回了提存的意思,所有权仍然归乙所有。而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并非属于意外风险,而属于违约行为,所以,选项A正确。同时,这一行为又构成过错侵权行为,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在提存后,乙已经向债务人丙履行了债务,其撤回提存的意思后,标的物所有权仍然归其所有。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答案:D。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意味着对某些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故A选项错误。甲和张某之间买卖面包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了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而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故B、C选项均错误。综上,只有D选项为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根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答案:BCD。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3.答案:ACD。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选项B不对,债权转移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4.答案:A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在本题中,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在履行合同时甲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则乙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
依此,可知A、C为正确答案。
5.答案:BC。参见《民法典》第546条、第547条。
6.答案:BC。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于9月18日成立并生效,而非通知债务人的9月24日。
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的9月24日取得其到期债权20万元的抵销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不能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答案:ABD。参见《民法典》第553条。
8.答案:ABCD。参见《民法典》第568条。
9.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抵销权的行使。A项中一个债务未届清偿期,但该债务的期限为债务人乙设定,则可以由乙主张抵销(即乙对甲方3万元货款)。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1996年6月1日届满,但至1999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3年),甲不得主张抵销,但乙可主张抵销。C项中,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销权。D项抵销权属合意抵销,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销。参见《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
10.答案:ABCD。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在具备A、B、D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债务抵销,且无须对方同意,单方通知对方即可,但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且此种情况下,抵销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但在债务并非均已到期及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9条,须经互负债务的债务人协商一致,方可抵销债务。
11.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提存。参见《民法典》第570条、第572条、第573条。
12.答案:ABCD。《保险法》第60条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企业合并后由合并后的企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属于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显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B项正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継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继承人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有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债务转移,C项正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意味着新的买受人应当继承承担让承租人在租期内继续承租的义务,当然,在受让后可以收取租金,此是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D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2.答案: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债权让与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3.答案: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第二,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
4.答案: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一部债权债务的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四、简答题
1.答案: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2.答案:(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该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的,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其行为无效。同时,除无记名债权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分受让债权时,不能因其善意而取得该债权。
3.答案:(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的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但若债务其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即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它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移。第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第三,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移转给他人。(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其订立及效力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则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自通知始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生效。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均可。
五、论述题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第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为债权让与或受让行为时,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债权让与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该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时,该转让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二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民法典》,债务承担在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
(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二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退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2.答案:(1)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2)丙公司与甲木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②债权债务已经到期;③同种的债权债务。
(3)对于甲木材公司的突然消失,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采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