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虽然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其意义却不能低估。因为它第一次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是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公民知情权的结果,是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为保护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历经十余年施行至今,广大行政机关每年需要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在50万件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广大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约50万个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这50余万个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的超级试验场,各种可能的处理决定类型,基本上都已经在实践中出现过了。海量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以及海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判决,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提供了足够丰富的实践基础。[1]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以来,好评如潮。新条例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规范了依申请公开程序,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给行政机关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问题。

2007年8月,我从区法院调入区政府法制局,在第一线接触了信息公开工作,处理了12年来区政府层面的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积累了第一手素材。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有时会沦为个别申请人或者部分群体性申请人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以谋求超出合法合理范围利益的筹码,严重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个别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满足知情权,而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相关案件收集证据,或通过提起大量信息公开申请来施加压力,从而谋求与知情权无关的其他实体权益。

从司法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由少到多,案件类型日趋多元,所涉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该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最主要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

基于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行政复议以及申请办理实务的研究,有了要编写这本政府信息公开工具书的动因。以司法案例为视角,及时了解、掌握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案例中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有裨益。对政府机关而言,详细梳理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主体、受理方式、登记、审查、答复、归档和办理流程标准,将条例中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标准化、具体化、明晰化,确保公众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可知、可感、可量化是其任务之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统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理解和认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统一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样式,严格遵守法定的答复期限,认真核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和答复内容,做到有问必有答,所答即所问。

广大公务员特别是政府信息工作人员有必要完整、准确、深入地了解学习有关内容,以提高相关行为的自觉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工作水平,这就需要一本工具书。

本书的特点如下:

一是逐条进行了解读,对条文重点内容、修订前后的差异进行了提示;

二是收录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常用政策、司法解释,方便查找;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进行了整理,为了方便读者检索,还将案号一并进行了收录,较好地满足了读者的专业研究要求;

四是对地方法院审理的典型信息公开案例进行了收集与整理,以更好地指导基层工作实践;

五是结合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实务需要,对相关案例、工作实务进行了收录,以方便基层读者工作需要。

由于个人法律水平有限,资料收集难免有缺漏,对案例的理解可能不到位,敬祈读者指正。

王学堂

2021年7月

于佛山


[1] 后向东:《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