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所订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来源于现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只是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原因是为法律的正确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至于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由于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应当在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结合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并发出承诺,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自此生效,双方的意思表示真正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据此本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加上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愿。结合到合同订立问题,即使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且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特殊原因的考虑,也可以约定此时合同暂不成立,但特殊条件成就时再成立,法律不应对此予以干涉。例如,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承诺生效后还要制作专门的合同书,只有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时合同始成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承诺生效时间直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而是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时作为合同成立时间。[7]

另外,本条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针对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及保管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合同也不成立,待到一方实际履行合同对方接受时,合同才成立,以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具体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