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19日、20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委员和代表认为条例草案目的明确、力促改革,立足实践、特色鲜明,内容全面、措施可行,体现了地方立法要发挥补充、先行、创制作用的要求,总体上较为成熟。在充分肯定条例草案的同时,委员和代表们也就下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科委、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成员单位多次召开了立法专班会议,充分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科研人员、企业负责人、市人大代表等各方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赴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医疗机构等进行实地调研;征求了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立法专班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闫傲霜副主任、侯君舒副主任多次参加调研、座谈,并对条例草案修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指导。

8月28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情况

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对条例草案42条中的17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1条,新增了5条。修改后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共计46条。草案修改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条例草案允许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给予科研人员的基础上,完善了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权利,增加了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合同约定保留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权利,让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更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是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着眼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全链条,着力打通各个环节上的堵点,促进大中小微等各类企业发挥好主体作用,支持研发平台、孵化机构、交易市场等更好提供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服务,从而实现从源头创新到产业化的快速转换。三是鼓励围绕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索,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制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成果转化,提升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二、修改的重点内容

1.明确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权限

目前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在单位,如果单位不实施转化,也不与完成人签订协议允许其实施转化,将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赋予成果完成人更大的自主转化权:“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且自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申请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增加了项目主管部门介入的权利,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优先许可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以依照项目合同约定许可他人实施。(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2.进一步规范奖励和报酬制度

上位法规定,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是以单位规定或约定优先,但规定或约定不能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五,且对于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建议条例草案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当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即不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获得奖励和报酬方面的限定,属于领导干部纪律要求范畴。考虑到法律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不宜在条例中作出过多特殊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3.鼓励高校院所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索

高校院所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现实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者组装的量身定制的仪器设备,往往无法在其他研发当中继续发挥作用。为避免资源浪费,建议允许高校院所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以便继续使用。(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4.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本市的国有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的动力仍然不足,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对其加大技术供给、予以一定政策倾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建议增加一条相关规定:“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将科技成果用于标准的制定是其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不仅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5.支持转化平台和孵化机构建设

本市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在运行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更为灵活,研发直接面向市场,是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议增加一条相关内容,为本市的探索和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关于公共研发平台和孵化机构建设内容,鉴于其种类较多且具体名称不断发展变化,建议删去关于具体种类的表述,并将两条内容合并为一条。(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作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建议增加一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7.关于政府支持和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享受税费减免。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将相关政策在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用地用房保障,是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重要条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中,明确市、区政府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的责任。与此同时,删除与条例草案第四条和第三十一条有所重复的表述。将此条完善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转化。”(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8.规范科技成果的内涵

为避免实际操作中对科技成果内涵理解的不一致,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列举了一些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调研中一些科研人员认为,列举的技术秘密、新药、设计图纸、配方等已经包含了样品和数据的概念,建议将其删除;同时,应将专利的表述精确为“专利技术”。(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专家意见建议,委员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完善性修改,对顺序做了适当调整。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