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立法情况的报告

——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主任 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关于制定《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予以立项。教科文卫体办公室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调研起草工作,按照常委会领导“创新机制、并联工作”的要求,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立法专班,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科技代表小组座谈会;先后赴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北京理工大学、华为公司北京研究所等单位进行调研。条例草案完成后,我们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专题征求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主要考虑

此次立法工作应立足于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要求,着力解决国家法律在本市实施落地的难点问题,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将首都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支撑经济发展的动力。为此,我们提出立法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本市实际需求,对上位法予以细化和补充,对本市多年探索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固化提升,对国内外先进做法进行合理借鉴,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空间,争取有所突破和创新;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为核心,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转化服务机构发展;完善政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构建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教科文卫体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立项论证提出的基本思路,目的明确、力促改革,立足实践、特色鲜明,内容全面、措施可行,体现了地方立法要发挥补充、先行、创制作用的要求,总体上较为成熟。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上位法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条例草案不但紧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同时还与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科技成果概念、尽职免责内涵、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二是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贯彻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允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三是系统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明确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别作出了规定。四是适用范围充分体现了北京特点和实际需要。针对北京拥有大量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针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众多、技术开发能力领先的实际情况,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调研和各方意见情况,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

1.关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为保障科研人员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自主转化权限。我们认为还应加以细化,确保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自主转化权限落到实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收益分配标准。

2.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成果的价值在转化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传统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方法影响了高校院所负责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下一步还要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发掘、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改革。

3.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作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4.关于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目前条例草案中这方面的内容还不够突出,下一步还需要在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加强公益性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诚信制度、完善高校院所转化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

此外,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问题,要密切关注国家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动向,加强向全国人大的请示汇报工作,继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共识。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