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成果类型及转化活动中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范畴和类型的规定,以及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科技成果范畴和类型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科技成果是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一般是指通过考察、试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既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决策科学研究成果。

二是科技成果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应用技术的研发成果,不包括只具有学术价值或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

三是科技成果是指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等途径验证的研究结果,即获得实践检验及社会承认的成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还明确了技术成果的类别,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泛,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强调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

本条落实上位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科技成果,如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科技成果,如技术秘密、设计图、配方等。

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规定

(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开了科技成果转化这个前提,就属于一般的“三技服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活动,是基于其科技成果或科技知识的应用、推广活动,将其纳入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为社会提供服务。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院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以及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依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资料和数据等,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畴。《质检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应通过合同约定服务价格。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可以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这些规定明确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是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前提,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即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4项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对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是基于科技成果转化而为企业、其他组织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益,可以界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这实际上就是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通过签订技术合同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享受政策、兑现奖酬金的前提。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可享受以下优惠: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条例及国家政策规定,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享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适用】本条例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条文解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能力的显著提升,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质健康医疗资源普惠共享等方面有重要推动作用。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众多,部分医院还肩负着国家医疗机构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如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拥有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口腔医学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多个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基地。这些医疗卫生机构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包括新药、新的医疗器件或者新的治疗方案等,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在保障人类生命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本市实际以及创新主体实际需求,《条例》针对本市医疗资源禀赋特点,首次立法规定,有关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规定也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效激发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关规定

《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第四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实施日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

《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的起始日期,一般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而确定。

法律通过以后,必然产生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主体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

本条是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是解决法规的时间效力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