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例24:无就业资格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汤姆系美国国籍,在我国境内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是一直没有取得就业证。后来汤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但是汤姆所在的公司一直未给汤姆办理就业证。

后该公司否认与汤姆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汤姆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汤姆的诉讼请求。

案例25:港澳台劳动者未办理就业证不受法律保护

蔡某是香港居民,在深圳市龙岗区某美容美发店内担任店长。该店经营者李某为浙江人,店内所有员工都未签订劳动合同。

蔡某与店方约定工资为人民币3万元/月,而美发店开业一个多月以来,一直拖欠她和众店员的工资不予发放。无奈之下,蔡某和店员们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按任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进行补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

仲裁委裁决,美发店以2万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蔡某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至于蔡某申请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仲裁委认为,蔡某在深圳工作期间未依法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其与被申请人未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故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仲裁起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蔡某是香港居民,未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其与美发店之间未形成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判决美发店支付蔡某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对蔡某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