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本案中,大卫正是因为幼儿园没有聘请外教的资质导致其无法办理就业证,最后因非法就业而被行政处罚。

二、外国就业者享有什么权利?

1.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被聘用的外国人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有哪些?

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要件,只要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在中国境内工作,就属于非法就业。

2.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外国人非法就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是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是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