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够对前来应聘的人员随便收取费用吗?

案例实录

某超市是该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效益很好,待遇也不错,现在正在招募员工。小张一直待业在家,听说了此事便前去应聘。通过面试后,工作人员告诉小张第二天带1000元现金和一张2寸免冠照片前来办理入职手续。小张忙问:“为什么要带1000元现金?”工作人员解释道:“这是押金,超市的东西这么多,你刚来大家都不了解你,万一你有什么事大家去哪儿找你啊?别担心,这个钱下个月发工资时自然会退给你。”小张经过多方打听后才得知,原来该超市工资也是一个月押一个月地结,因为新员工没有工资押所以让他们交1000元押金。那么,该超市的做法对吗?用人单位能够对前来应聘的人员随便收取费用吗?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向求职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明确禁止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该超市向小张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已经收取,应当无条件退还,如果因此给小张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找工作被要求交押金”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有些人认为押金早晚是要退回来的,还是自己的,没有多想便交了;还有些人拗不过用人单位,又真心希望得到这份工作,没办法只能交了。但是对应聘人员收取押金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它侵害了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今后我们再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果断地拒绝,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自测小题

判断:用人单位扣押新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担保,是合法合规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