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有很多不同点,如不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最长15天支付一次工资等,但最核心的区别标准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说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在甲企业、乙企业甚至丙企业同时做几份小时工。可见,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能体现出主体双方在用工和就业上的灵活性,更大程度上满足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需求,也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培训时间,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同时,还需要注意,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