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必然和永恒之物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四节:

反论1:似乎必然和永恒之物服从永恒法。因为理性之物服从理性。但天主的意志因其是正义的而是理性的。所以,它服从理性。但永恒法是天主的理性。所以,天主的意志服从永恒法。但天主是永恒的。因此,永恒和必然之物服从永恒法。

反论2:再者,服从国王之物也服从国王的法律。根据《格林多前书》第15章28节及24节:“万物都屈服于他以后,子自己也要屈服于那使万物屈服于自己的父。”因此,子是永恒的,他服从永恒法。

反论3:还有,永恒法是天主统治的理型。但许多必然之物服从天主的统治:例如,无形体之物和天体的稳定性。因此,即使必然之物也从属于永恒法。

但是相反,必然之物只能如其所是,因此无需限制。但如前所释,法律施加于人是为了使其远离罪恶。注108因此,必然之物不从属于法律。

我的回答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述,永恒法是天主统治的理型。因此,服从天主统治之物也服从永恒法;如果某物不服从天主统治,它也就不服从永恒法。我们可以通过身边的事物发现这种区别。因为那些服从人类统治之物能被人实施;但与人的自然本性相关之物(如,人应该有灵魂、手和脚)并不服从人类统治。相应地,天主所创造的事物中,不管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都从属于永恒法;然而,与天主的本质或自然本性相关之物不从属于永恒法,而恰恰是永恒法自身。

答复1:我们在两种方式上论及天主意志。首先,涉及意志本身,由于天主意志即是其本质,因此,它既不从属于天主统治,也不从属于永恒法,而是与永恒法同一的事物。其次,我们在论及天主的意志时指向那些天主以意志创造的事物自身。在其理型存在于天主智慧之中的意义上,这些事物从属于永恒法。就这些事物而言,天主意志是理性的;但就其自身而言,更应当称之为它们的理型。

答复2:圣子不是天主所造,而是自然地生于天主。因此,他不从属于天主统治或者永恒法,而通过一种类比的方式自身即是永恒法,这正如奥古斯丁所解释的。注109但由于他的人性他是从属于父的,这一点与说父比他更伟大是相同的(《若望福音》第14章28节)。

我们同意第三个反论,因为它涉及那些受造的必然之物。

答复3:正如大哲学家所言,一些必然之物有着必然性的原因,因此,它们源自他物,它们只能如此。注110而且,这对其自身是最为有效的限制,因为所谓限制即是说除了做被允许的事情外,它不能做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