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是否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三节:

反论1:似乎并非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因为如前所述,注103存在着一种关于欲火的法律,它不是源于永恒法,那是天主的法律。它与肉体的审慎相关联,而宗徒说它(《罗马书》第8章7节):绝不能服从天主的法律。因此,并非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反论2:再者,非正义的事物不是源于永恒法,因为如前所述,永恒法是所有事物得以恰当安排的法。但是,根据《依撒意亚书》第10章1节所言:“祸哉,那些制定不义的法律的人。”因此,不是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反论3:还有,正如奥古斯丁所言,为统治人民所制定的法律准许众多为天主所要惩罚的事物。注104但是如前所述,天主统治的理型即是永恒法。因此,不是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但是相反,天主的智慧说(《箴言》第8章15节):“借着我,君王执政,元首秉公行义。”但如前所述,天主智慧的理型是永恒法。因此,所有法都来自永恒法。

我的回答是,如前所述,法律意指一种将行为导向其目的的规划。注105那么,不管推动者处于何处,次级推动者的权力一定源于首要推动者的权力,除非由首要推动者加以推动,否则次级推动者就无法推动。因而,我们在那些执行统治的人身上也可以发现同样的情形,次级统治者的规划源于首要统治者。因此,在一个国家中要做什么的规划从国王的命令延伸到其下级的官吏;而在技艺的事物中,通过技艺做什么的规划从首席的工匠向下级的手工工匠传达。那么,由于永恒法是首要统治者的统治规划,所有下级统治者的统治规划一定源于永恒法。但是,这些下级统治者的规划都是永恒法之外的其他类别的法。因此,在分有正当理性的范围内,所有法都源于永恒法。因此,正如奥古斯丁所言,在世俗法律中,除了人从永恒法中复制的之外,没有什么是正义而又合法的。注106

答复1:欲火在其是源自天主正义的一种惩罚的意义上在人内具有法律的性质,就此而言它显然来源于永恒法。但正如前面所述,在它指向一种罪的倾向的意义上,它与天主的法律是相悖的,不具有法的性质。注107

答复2:人法在其分有正当理性的意义上具有法的性质;显然,就此而言它源自永恒法。但在其偏离理性的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一种不正义的法,所具有的不是法的性质,而是强力的性质。然而,尽管是一种非正义的法,在其保有法的一些外观的意义上,是由有权力者制定的,是源自永恒法的;因为根据《罗马书》第13章1节:“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

答复3:人法准许特定的事物,这不是赞同它们,而是不能规制它们。许多事物是由天主的法律规制的,而人法不能规制,因为较多的事物服从较高而不是较低原因。人法不关注其不能规制的事物,这个事实也来自永恒法的安排。如果人法赞同永恒法所谴责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法不是源于永恒法,毋宁说它并不与永恒法完全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