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居住区

3.3.1 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在经济发达地区建厂时,绝大部分地区均可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不需单独设置居住区;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厂时,尚存在设置居住区的可能,因此特作了此规定。

3.3.2 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

居住区用地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这是选择居住区用地的重要原则。使居住区纳入总体规划内,在城镇或工业区条件好时,可节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设施等投资,且可带动城镇或工业区的发展。

3.3.3 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和《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等的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一般都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和噪声,为减少工厂生产对居住区的污染,工厂与居住区之间需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宽度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及有关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3.3.4 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这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凡有条件,均应执行。

选择阳坡地是考虑住宅的光照时间长,尤其是冬季。不窝风能使居室通风良好,夏季凉爽。因此光照与通风是选择居住区重要条件之一。

3.3.5 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

居住区选择应同样重视防洪排涝,使居住区不受洪涝的威胁。城镇或其附近的居住区,应按当地城镇的防洪标准设防。

3.3.6 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居住区选择时对风向的考虑,主要为了减少化工企业对居住区的污染。在山区选择居住区时,应以当地山区小气候的气象资料为设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