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技术要求

3.2.1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场地面积”系指厂区用地。面积能否满足企业建设要求,是选择厂址最基本条件之一。场地面积大小,主要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储设施、运输条件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厂区的地形避免破碎复杂,以免给总体布置带来困难。狭小深谷地形易使厂房通风不良。地面坡度大于5%,虽采用台阶式竖向设计,也会引起深挖高填,不仅增加土石方工程量,延迟建设周期,同时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填土区,还会增加地基处理费用,而且企业内部运输条件恶化,垂直等高线方向的道路纵坡会很大,影响安全又耗能,所以厂区场地的地形自然坡度不宜大于5%。

3.2.3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化工企业建筑物、构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大小不一。通常情况下,对建筑物荷载较大的化工企业,其厂区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0.15MPa;对建筑物荷载较小的企业,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0.1MPa。如土壤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可根据建筑物荷载情况,采取加固措施。对水文地质条件,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区地下水位低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基础无腐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2.4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表3.2.4  防洪标准

注:1 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 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

3.2.5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 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对于遭受水淹后可能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的化工企业,其防洪标准比一般化工企业要求更高,因受水害后,危害严重,祸及范围广,因此应提高其防洪标准。其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3.2.6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在山坡陡峭且高的山区,降大雨或暴雨后,由于坡陡,山水的流速、流量大,很快可汇成巨大山洪,其破坏力甚剧。故应避开陡峻而高的山坡或山脚处建厂。当不可避开时,应有可靠的截洪或排洪措施,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