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1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765字
- 2022-06-24 17:45:51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标准:
一、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干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干群关系紧张,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得不到落实。
二、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换届选举或者选举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规范选举行为。
三、民主决策不落实,近三年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四、村民民主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非正常流失,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存在村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村民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六、宗族、家族、宗教、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村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善,村集体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八、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引发村民一年内3次集体进京上访。
九、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满意率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村总数一定比例倒排认定“难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