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实用法律常识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 维权帮
- 1641字
- 2022-06-24 15:48:24
19.网上购买食品吃坏肚子,网店不赔偿的,还可以怎么办?
案例背景
琳琳是狂热的网购爱好者,闲暇时就喜欢逛购物网站,买一些生活用品。最近,琳琳为了准备去野餐的食品,特意在D购物网购买了一些素食饼干及面包。琳琳野餐时高高兴兴地吃了很多饼干,谁知回家以后就腹泻不止。琳琳火冒三丈,立即联系网店客服,希望厂家可以赔偿医药费以及误工费,但琳琳再去搜索售卖饼干的网店时,发现该店铺已经注销。琳琳只好联系网站的客服,却发现D购物网站也没有保存店主的信息。
学法有疑
既然网店不予售后处理,那么网站有什么责任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由此可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负有保证入网食品的经营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此保证入网食品的安全。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其自己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在本案中,D购物网站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的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入网食品的安全。而案例中D购物网站竟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这就导致发生入网食品安全事故后,无法准确追究责任人。因为D购物网站不能提供饼干店铺负责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所以只能由D购物网站对琳琳进行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一句话说法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确定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息,并且有义务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入网经营者不知所踪,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没有审查过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就应该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消费者损失,其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