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核医学工作场所

核医学科属操作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在选址及功能布局方面应考虑周围环境及工作流程。
一、选址
核医学科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者集中于一般建筑物内的一端或一层,与非放射性工作科室有明显的分界隔离,有单独的出口及入口。注意远离妇产科、儿科等部门。在核医学出、入口处要有辐射警告标志。
二、功能分区
核医学科各功能单元房间的布局要合理。其工作场所根据管理需要分为:非放射性区和放射性区。放射性区又分为控制区(controlled area)和监督区(supervised area)。
(一)控制区
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为控制区。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在核医学科俗称高活性区。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患者的床位区等。
(二)监督区
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如显像控制室等。
(三)非放射性区
不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区域。如办公休息单元的各房间、读片室、会议室等。
三、工作场所的分级
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属于非密封源,按照我国现行的基本标准(GB18871-2002),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来分级。
(一)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
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如表1-4-4所示。
表1-4-4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核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均位于中毒和低毒组(表1-4-5)。
表1-4-5 核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
核医学中放射性药物基本上为液体,对放射性药物的分装与注射属于简单的操作,放射性核素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为1。
(二)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按照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将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成3个级别(表1-4-6),大多数核医学科属于乙级。
表1-4-6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四、工作场所的分类
按照上述非密封源场所的分级,多数核医学场所为乙级。具体到核医学科内不同的房间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对核医学科内的不同房间进行分类。
(一)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
为了便于管理,针对临床核医学的具体情况,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课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依据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将核医学工作场所分成Ⅰ、Ⅱ、Ⅲ三类(表1-4-7)。
表1-4-7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GBZ 120-2006)
(二)加权活度
加权活度=(计划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
计算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需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因子和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因子(表1-4-8和表1-4-9)。
表1-4-8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GBZ 120-2006)
表1-4-9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GBZ 120-2006)
(三)各类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为满足放射防护要求,表1-4-10给出了三类核医学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施工要求。
表1-4-10 不同类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结构的施工要求(GBZ 120-2006)
*仅指实验室; **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凡Ⅰ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衰变池,以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