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场竞争法

“竞争法”是专门用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护竞争过程,防止各种限制竞争的状况,其核心是将竞争作为一种价值加以推崇。如果竞争法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就能为竞争过程提供支持,进而使竞争的好处最大化。〔465〕竞争法在一定意义上也被称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后者是美国法上的概念,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美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反托拉斯法律,也被认为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

在我国的竞争法著作中,一般做法是将“竞争法”作为一个种概念,包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重要的属概念。〔466〕这种区分方法可能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情况,即1994年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尽管前者中也包含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即通常意义上属于反垄断法构成的内容。以此从属关系研究竞争法的另一根据是竞争法概念之广义与狭义范畴的区分。广义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竞争基本法范畴。〔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