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

(一)法国

1.经济滞胀时期法国计划调控制度〔277〕

计划的危机阶段:第七计划至第十一计划。第七计划实施时间是1976—1980年;第八计划1981—1985年;第九计划1984—1988年;第十计划1989—1992年;第十一计划1993—1997年。第七计划实施时法国经济正处于低迷状态,计划指标根本难以实现。第八计划因为左派社会党上台,建立1982—1983年临时促进社会消费计划而夭折。第九计划的特点是分两个阶段执行。第十计划的特点是强调国家与大区的契约关系,给地方更多的权力,鼓励发展工业转型产生困难的大区和农业占优势的大区。第十一计划的特点是计划实施中出现中断,计划危机再次显现。之所以称这个时期为计划的危机阶段,是因为计划脱离实际经济发展状况而无法实现,最后中断或放弃。

2.计划体制改革——法国《计划化改革法》的颁布

鉴于上述情况,法国人对国家计划持一种矛盾心理,加强与削弱国家计划作用与地位的主张兼而有之。德斯坦政府总理巴尔主张加强市场的调节作用,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削弱国家的计划调节作用,试行“新自由主义”,并推行“巴尔计划”,结果却导致了经济增长率连年下降,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都达到了战后最高水平。〔278〕20世纪70年代末,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和严峻的经济形势,法国不得不进行计划改革。1981年社会党上台执政,密特朗政府对法国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成果就是1982年法国《计划化改革法》的颁布。

《计划化改革法》由国家计划、地区计划和其他暂行措施三部分共计21条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国家计划为该法的重点。第1条第1款规定,计划决定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战略选择和中期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战略的选择和中期目标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该条款对计划的制定范围和分类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把握国家计划的方向。

根据第6条的规定,每个计划建立一个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领导计划制订中的必要咨询和参与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国家计划委员会成员主要来自:每个地区有代表性的领工资者的和企业主的联合会组织,代表农业、手工业、商业和自由职业的组织,工业和银行的公营部门合作的互助性质的部门,协会和文化团体。此外,还有由政府根据其在计划化方面的专长而任命的有资格的知名人士。这种广泛吸取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代表参与计划制订的做法保证了计划的科学、可行,也充分体现了民主精神。

第7条要求,每个地区为制定第一计划法应在有效期内让政府了解本地区优先发展的生产活动。说明政府在计划时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计划,计划的指示作用突显出来。这样制订的计划更容易落实,也更容易产生良好的效果。

第11条规定,国家可以同领土行政单位、地区、公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以及它的其他法人缔结为实施计划和计划优先发展项目而互相承担义务的计划合同。第12条接着规定了计划合同的缔结程序和解除,以及计划合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因为国家与地区或者相关的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来实施计划中的规定内容,这样计划合同就能够有效保证国家计划的最终落实。

纵观该法,不难发现其三大特色。首先,重视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构建。该法第一章用3个条文规定了国家计划的实体内容,第二章用5个条文规定了国家计划制订和通过的程序。其次,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国家计划的制订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制订主体组成结构合理。计划的制订者在市场与计划之间“寻找一条能够把个人的自由与积极性与共同发展的目标协调起来的中间道路”〔279〕。再次,操作性比较强。《计划化改革法》规定了计划合同制度,在制订计划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还规定了计划合同实施情况的反馈、报告制度。并且,政府制订计划会考虑各区的差异性,制订针对性的计划。这种种制度规定都有效保障了计划的执行。

3.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1982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案》,开始了分权化改革。〔280〕随着权力的下放,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财权有一定程度的分散。法国财政在预算收支划分上,全国性的重要收支均列入中央预算,地方性的、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收支,则列入地方预算。

审计法院是一种特别的监督机构,其历史十分悠久。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议会从国王手中争得预算权、税收权以及财政监督权。1791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制宪会议监督国库收入的使用。同年9月,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规定成立审计署。1807年,国民议会通过法律,设立审计法院。1967年6月、1982年3月、1983年3月颁布的法律对审计法院的工作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85年2月15日,现行《审计法院法》颁布,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法国特色的特别监督模式。〔281〕

密特朗(Mitterrand,1916—1996)总统执政初期,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出现了结构复杂、总体负担率上扬的趋势。1988年前后,政府开始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税率档次由14个降为12个,最高边际税率在1988年降到56. 8%,1989年又下降为50%。而公司所得税在改革前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后来几经调整,到20世纪90年代下降为33. 3%。当时法国的宪法是一部为了公共行政账户实现均衡而设计的以多年财政规划为导向的大法,政府的宏观调控受宪法的约束。在收入方面,预算局协调和集中财政部其他局提供的信息。国库总局为其能够评估由经济波动引起的税收收入的自发变化提供多年宏观经济的设想。税收政策构成一项特殊的研究,能对与公共财政总局有关的新措施提出建议。〔282〕

4.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982年,密特朗政府为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建设“法国式的社会主义”,于2月11日颁布了国有化方案,再度对一大批在法国经济中实力强大、地位重要的大银行和大公司实行国有化。1995年希拉克(Jacques René Chirac,1932— )政府上台后不久,鉴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已成为了国家的沉重负担,提出并很快实施了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方案,从而减少国家干预,更有利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进而提升法国银行和企业竞争力。〔283〕

目前,法国的银行体制和活动受1983年12月20日公布的新《银行法》的约束。法国银行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是1993年8月4日通过的法律,其中对法兰西银行规定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明确中央银行最重要的任务是”确立和执行货币政策以保证价格的稳定”。经过战后逐步改革和发展后,目前的法国银行体系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商业银行;第二类,互助合作性质的银行,如大众银行、农业信贷银行和互助信贷银行;第三类,官方和半官方的专业银行,如法国外贸银行、存款和信贷银行、地产信贷银行和国家信贷银行;第四类,其他各种金融机构。〔28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法国实施金融自由化后,金融闭塞的局面终于获得了革命性的变化。法国金融自由化源于“巴尔计划”(1976—1981年)的启动,它涉及到一系列新市场的建立和现存市场的发展:1983年建立了面向中小企业挂牌交易的二板市场;1986年设立了法国国际期货市场;1988年开设了巴黎期权市场,进行股票和指数期权交易;1985年在货币市场中新增了大额定期存单和其他市场化证券品种;1988—1992年间取缔了证券经纪人对股票的经纪垄断。金融自由化还包括鼓励增加储蓄和投资长期金融资产,特别是1978年的《货币法》有利于投资者持有法国股票,从而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增长。与此同时,1981年对大额定期存款设定利率上限的举措进一步促使了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在这一系列金融自由化政策和措施推动下,法国的金融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285〕

(二)德国

1.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三级财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明确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各自事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级分立的预算体制。联邦德国在1969年颁布的《联邦和州预算原则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预算的原则问题作了规定。《联邦预算法典》对联邦预算草案的起草、通过、政府职责的履行等各项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1970年的《联邦财政均衡法》规定联邦政府要采取一定方式在财力不同的州之间进行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州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使其所辖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大体平均。〔286〕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形势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所得税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是对公司所得税进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改革;对个人所得税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的改革。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税制改革也包括对消费税的改革,其举措是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这一税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用减税增大投资能力,扩大需求,来刺激经济增长。同时也减轻税收负担, 有利于刺激增加个人收入的积极性。〔287〕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由于联邦德国长期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一直在可控范围内。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爆发的滞胀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比较小。20世纪80年代以后,德国当局仍然重视货币的稳定,注重对高物价的调节。

1982年10月,以科尔为首的基督教社会联盟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上台执政。科尔政府全面否定全面干预政策,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私人经济的高效率。过去实行的赤字财政政策不仅未能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反而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货币政策执行部门不得不为了联合政府的扩张性政策而放松银根,从而严重制约了联邦银行维护货币稳定的职能。为此,科尔政府实行了偏紧的货币政策,以降低通货膨胀率。之后,政府继续推行以平衡预算、鼓励投资、稳定币值为核心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288〕

1990年,德国完成了统一。德国联邦总统在其当选后曾说过如下一段话:“墙的两边都生活着勤劳的、富于想象力和创造性的人们。一部分人更快取得了成就,另一部分人未能取得进步。一部分人之所以取得成就,是因为他们曾获得美国人的帮助……,因为他们有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使他们辛勤劳动的果实不再遭到破坏……”。〔289〕1990年夏季,民主德国引进了联邦德国的马克,在货币上结成联盟。同年8月,东德并入西德。德国统一后政府的任务是使统一的德国能像之前联邦德国那样克服经济困难。

纵观这一时期的货币政策,稳定币值作为主要内容被很好地保留下来。这一主要的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稳定币值之所以能够被坚持下来,得益于联邦银行的独立地位。德意志联邦银行与政府间不存在从属关系,政府负责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联邦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联邦银行没有为政府政策的需要提供超额的货币发行义务。法律规定联邦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少量短期贷款,政府出现财政赤字可以发行政府债券。所以,联邦银行不存在为贯彻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而扩大货币发行量,最终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

(三)日本

1.滞胀时期的日本宏观经济立法

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的宏观经济立法,主要有针对石油危机的立法、经济不景气的立法和环境污染的立法。

日本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岛国,其经济发展所需能源主要来自中东。因此,石油危机的爆发给日本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石油危机,日本于1973年制定了《石油供求适度化法》和《稳定国民生活临时措施法》;1975年制定了《石油储备法》;1979年制定了《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这些法律对日本应付石油危机、合理化使用能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为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呈现不景气的状况。为此,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一些临时措施法。如1976年《中小企业转产对策临时措施法》;1977年《特定不景气行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1978年《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特定不稳定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特定不稳定地区离职者临时措施法》和《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9年《出产地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1983年《关于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地区劳动者雇用的特别措施法》《特定不景气产业关连地区对策临时措施法》。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应对这些不景气产业的产能过剩,帮助这些产业摆脱困境。

经济发展的代价就是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了解决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1971年的《恶臭防止法》以及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护法》。日本政府曾在1970年年末召开专门讨论环境污染的临时国会,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和《农地污染防止法》等六部法律,又修改了之前制定的八部法律,因此被称为是“公害国会”。〔290〕1993年日本通过《环境基本法》,对环境的保护做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2.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从1973年到1991年,先后有田中内阁的《经济社会基本计划》(1973—1977年)、三木内阁的《70年代后半期经济计划》(1976—1980年)、大平内阁的《新经济社会七年计划》(1975—1985年)、中曾根内阁的《80年代经济社会的展望与指针》(1983—1990年)和竹下内阁的《与世界共生的日本经济运营五年计划》(1988—1992年)。这一时期经济计划的中心目标是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该阶段是日本经济结束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低速增长的调整时期,经济计划主要是围绕着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主动参与和推动国际间合作、重建财政和金融等方面制定的。经济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日本的经济实力和国民的生活水平,日本经济发展达到了顶峰。〔291〕

从1967年到1991年的这7个计划都实现了预定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1992年开始制定的这两个计划都没有取得好的效果,这与日本在20世纪末泡沫经济破灭不无关系。甚至,直到今日,日本也未能完全走出泡沫经济破灭所带来的梦魇。纵观日本的计划调控,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还是之后,其最大特色就是以产业政策为核心,发挥计划的指导性作用。

3.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日本银行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日本银行法自实施以来经过无数次修改,只有1974年的修改是较为全面的,修改后共47条,大致有如下方面规定:

第一,关于定义、资本金和经营业务的规定。如资本金最低不得少于200万日元;基本业务是:接受存款和定期存款、贷款和票据贴现、汇总;经营上述业务的就是银行。

第二,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和监督。如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将事业年度股息的五分之一作为利率准备金存于银行(此条规定是为了促进银行的发展);银行有向主管大臣提出业务报告书、公布收支对照表的义务;银行监事必须将事业年度内银行的业务及财产情况做成监查书备查;主管大臣有权要求银行提出业务报告书及一切账簿文件,有权监查银行业务及财产状况,有权命令银行停止业务、处分财产或取消银行的营业执照。

第三,对银行的司法监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如银行解散或破产时,法院有权任命清算人和监督清算过程;而对于违法行为,不但有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进入80年代后,日本银行法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修改浪潮。1981年对1974年修改的银行法作了新的修订,强调银行的社会责任,增加了一些银行附属业务。此后,根据修改后的银行法,银行的业务不断扩大。这很好地迎合了国内外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与此同时,其他金融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如1981年修改《长期信用银行法》《信用金库法》和《劳动金库法》;1982年修改《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1983年修改《外汇银行法》《互助银行法》《农林中央金库法》和《农林渔金融公库法》;1985年修改《日本进出口银行法》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1987年修改《日本开发银行法》。〔292〕

(2)经济滞胀时期金融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国内资本过剩和财政赤字问题,日本货币当局通过低利率和低汇率政策促进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在具体制定货币政策目标时,考虑到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的需要,日本利用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调节资金的松紧。这种做法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灵活调控资金供应量。但是在80年代末开始形成的经济泡沫一直未被发现,这说明当时的货币政策执行的效果不容乐观。否则,也不会让威胁日本经济发展的巨大隐患越藏越深,最终酿成悲剧。

这个时期日本金融调控主要在于对各类银行法律的修改完善,货币政策主要在于解决财政赤字问题。但是,日本为发展经济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灵活做法,反而掩盖了经济泡沫的危机。所以,这个时期的货币政策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引发新的问题,执行效果不是很好。

4.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战后日本在制定新宪法的同时,也公布了《财政法》和《会计法》,还提出了财政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口号,并且进行了“道奇改革”,〔293〕建立了“夏普税制”。1965年以后,日本政府突破了执行道奇路线以来保持单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惯常做法,开始利用财政手段积极调节经济,特别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发行国债,进入了所谓积极的财政时期。这一时期又可以细分为:1965—1974年节制性积极财政时期和1975年至90年代的膨胀性积极财政时期。

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1965年以前禁止发行赤字国债,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此外还有特别会计和政府关系机关的收入。但是,到了1965年以后,国债重新发行,特别是到了1973—1975年经济危机以后,公债发行进一步增多,1976年国债在一般会计岁入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29. 4%。财政赤字大量增加,使财政再建的问题提上了日程。

财政是国家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围绕着财富和劳务所进行的活动,它是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来实现的。日本的预算年度是从上一年的4月1日开始到下一年的3月31日为止。每年4月以前,在国会通过由大藏省与各有关省厅经过反复协调所提出的预算草案。按国家预算的岁入和岁出额编制各种会计预算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机能的具体体现。日本政府的岁入和岁出是靠如下4 种预算机构来执行的,这就是一般会计、特别会计、政府关系机关(指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地方政府的普通会计)。〔294〕

日本运营财政的法律框架可以区分为如下层次:(1)在最高层次即宪法层次上,对财政的地位以及运营财政的基本方针做出规定。(2)第二个层次是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的《财政法》,它是财政的基本法,国家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基本事项以本法规定为依据,其中心思路是确保财政健全。(3)第三层次是《税法》《会计检查院法》和《地方财政法》,它们也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有关财政运营的“专门法”。《税法》规范租税收入;《会计检查院法》是用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规范,在财政运营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前边已述及);《地方财政法》是处理地方财政以及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4)第四个层次是依据《财政法》制定或修改的《会计法》《物品管理法》和《国有财产法》以及各种特别会计法等。〔295〕

(四)美国

1.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1974—1981年是经济微调时期,美国已经历了高通货膨胀率和高失业率,并且无法预知会出现什么问题,经济状况复杂多变。为了应对经济的短期多变,必须通过财政政策进行微调。而这种微调是否适度、及时则很难把控。长期如此,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明显缓慢。1974年10月,为了解决通货膨胀,政府稍稍提高了税收。同时,为了应对失业率的上升,政府增加失业补偿。但是,到了1975年年初,为了扭转经济衰退之势,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减免税收刺激经济发展。1977年,政府先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发展,再撤销减税避免经济增长过快。1978年同样是先减税发展经济,再撤销减税应对通货膨胀。到1980年,因为持续的高通货膨胀,政府开始严格预算,削减开支。到1980年7月,经济似乎一直在衰退,又开始增加开支并减少税收。概言之,因为这个时期经济状况的短期多变,政府的财政政策也频繁变化。

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Wilson Reagan,1911—2004)在1981年提出了旨在平稳物价、控制政策预算和刺激经济增长的“经济复兴计划”,包括四大方面内容:大幅度削减个人所得税、大力压缩除国防开支以外的联邦预算支出、减少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限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控制货币供给等。〔296〕从“经济复兴计划”的效果来看,它帮助美国摆脱了一直困扰经济发展的严重衰退问题。美国经济从1982年底开始全面复兴,并保持了92个月的增长势头。〔297〕但是,在里根总统签署《1981年减税法案》时,没有人知道财政赤字有多大?也没有人知道这庞大的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有多大?赫伯特·斯坦(Herbert Stein)将1981年称为“预算大爆炸的一年”,〔298〕这一年,美国的财政赤字达到了历史的峰值。

自1981年后,巨额财政赤字成为美国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1983年,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1926— )任主席的委员会提出将社会保险的某些利益转化成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社保转税模式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加要在远期才能实现,无法解决当前的问题。1984年国会通过《降低赤字法案》,但是,这个法案获取收入的方式并非通过增加税收实现。降低财政赤字行动主要是在1985年《格拉姆—拉德曼—霍林斯平衡预算法案》通过后开始的。根据该法案规定,在预算超过最高限额的财政赤字时,可以对支出进行全面限制。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滞胀时期的美国银行法改革。1977年,美国通过《联邦储备系统改革法》,规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有效地促进充分就业、维持物价稳定、保持长期利率的合理上升。1978年,又通过《金融机构管理和利息控制法》,防止银行所有权过分集中。同年,还通过《国际银行法》,规定在设立分支行、储备要求等方面,实行外国银行与本国银行享有同等待遇。〔299〕这个时期美国银行法的改革主要是适应市场需求,对银行业进行适度干预。

1980年,为了强化竞争,美国通过了旨在放松管制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该法还对《联邦储备法》进行修改,建立了统一的储备率。〔300〕1982年10月,通过《存款机构法案》,使得银行对信贷拥有更多的自由。1987年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再作修订,通过《银行业平等竞争法》,进一步扩大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的权利。〔301〕1989年,实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加强存款保险的作用;对资本不足的金融机构的运作进行限制;建立清算公司,加强融资并处理破产申请;加强对金融机构活动的民事和刑事诉讼。〔302〕这个时期,美国银行法改革的主要特点是适应市场对金融的需要,对银行业放松管制和干预。

(2)滞胀时期金融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发展。1970—1979年,美国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这个时期美联储的中间目标是货币增长。由于出现经济滞胀,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几近瓦解,紧盯利率政策也差不多失效。与财政政策的频繁变动一样,这一时期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各种货币政策交替使用。货币政策时紧时松、变幻不定。

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实施以稳定币值为主要目标的货币政策。这个时期政府对市场货币供应量进行管控,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以抑制通货膨胀。但是,因为同时期美联储对银行业的金融管制放松,使得当局对货币的供应量难以监控。如此,控制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的目标也就大打折扣。

(五)英国

1.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1)“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开始剧烈动荡,1973年开始的石油危机更是使英国经济雪上加霜。1979年撒切尔(Margaret Hilda Thatcher,1925—2013)夫人出任首相,开始改革。撒切尔政府将对付通货膨胀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将控制货币供应量作为应对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303〕这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双紧的政策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通货膨胀,但其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针对通货膨胀的“双紧”政策导致政府公共投资的困难和国内需求的低迷,长期下去对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经济的持续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如此,其实形成了“双紧政策——政府投资受限——经济停滞——失业率提高——财政补贴和救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恶性循环的怪圈。“双紧”政策最终带来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反而与实行该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继续坚持“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依然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严格控制财政支出。〔304〕1982—1983年财政年度,政府公共开支决算为170亿英镑,比原计划削减90亿,同时将公共借款需求降低到35亿英镑。1985年,政府开始着手压缩占政府支出总额25%左右的社会保障费用,并对各类津贴补助加以控制。〔305〕政府控制财政支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财政赤字,以期收支平衡。这个时期,英国财政调控的特点:一是财政政策服从货币政策,并以货币政策为主。二是财政政策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解决通货膨胀问题,追求财政预算的平衡。

(2)税收法律制度

英国是一个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不能设置、开征地方税种。直至今天,英国税收制度完全由议会商议决定。〔306〕英国的税种包含一系列直接税和间接税,这些税种不仅能够保证政府公共财政收入随经济的增长而稳定增长,而且能够有效发挥税收杠杆对经济和社会的调节促进作用。在20世纪70、80年代,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法,如1970年的《税收管理法案》、1972年的《财政法案》、1976年的《开发土地税法》、1979年的《资本利润税法》和1988年的《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法案》等。〔307〕这些税法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资本收益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险金等,构成了英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进行了所得税改革,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就公司所得税方面,主要是减少或取消各种税收优惠。自1986年起,公司所得税发展的总趋势是拓宽税基和降低税率。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拓宽税基,堵塞逃税和避税的漏洞。〔308〕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滞胀时期英国银行法的变革。20世纪70年代中叶的银行危机使得英国政府认识到修改1964年《英格兰银行法》的必要,从而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这一被认为是英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完整的银行法。1979年《银行法》是对《英格兰银行法》的第一次修订,其立法宗旨在于更好地保障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安全。〔309〕为此,该法对登记管理制度、存款保证金制度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该法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不尽完善。

1984年,英国发生约翰逊·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闭案。该案发生是由于该银行对单个借款人的借贷数额超过银行资本的10%,而对此1979年《银行法》并没有规范。于是,就有了对银行法的第二次修订,修订的成果是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进一步明确银行的调控职能。〔310〕新法与旧法的立法宗旨一致,主要变化在于对所有金融机构只发一种牌照,取消两级牌照制度;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信息索取权;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交易的报告制度等。1987年《银行法》的特点是规定较为原则,具体问题的规定给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自主权。这一法律在强化金融调控权的同时也很好地兼顾到了银行的自主权。

(2)滞胀时期金融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发展。1980年撒切尔政府开始实行“中期金融战略”,这是一个将适合本国国情的、灵活的、反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即“渐进主义”付诸实施的战略。〔311〕该战略对战略目标、手段都有规定。此外,为确保战略的实施,英格兰银行还制定了两套目标控制系统。一套是中期控制系统,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操纵中间变量公共部门借款需要来控制货币标的达到降低通货膨胀的目标;另一套是短期控制系统,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操纵中间变量短期利率水平控制货币标的达到降低通货膨胀的目标。〔312〕该战略帮助英国经济走出了低谷,1982年英国经济开始长达7年的持续增长,通货膨胀率持续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