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音乐的价值

音乐在发挥各种功能时,也就是实现价值的过程。功能和价值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从哲学层面上看,它们和“意义”相通,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这样做有意义”。有时价值和善相通,它体现了价值论的“应该怎样”,而不是认识论的“是什么”。从使用者的角度看,价值一方面是主体投射到对象身上的东西,另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人有利的东西,或者是值得追求的东西。音乐的价值大小和满足需要的程度成正比。探讨音乐的功能和价值,最重要之处在于认识音乐不可替代的、独有的价值。当然,音乐的其他价值也须全面梳理。这样,才能在全面认识中把握音乐功能和价值的特点。

一、独有价值

音乐作为人的审美对象时,音乐本身是“目的物”,是直接需要的东西,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哲学上称为“内在价值”,即作为目的的价值(参见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0—1051页,下文“外在价值”和“内含价值”亦同)。因为音乐的感性所给予人的东西,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获得。听音乐给人特殊的感受,和看美术作品、读文学作品都不一样。当人和音乐构成审美关系,人就以音乐为目的物;音乐就是人直接需要的东西。审美不是越过音乐达到音乐之外目的的“旅程”,而是和音乐交流的活动,是沉醉音乐之中的体验。在这样的过程中,音乐发挥着艺术功能,尤其是呈现功能,音乐的独有价值在这样的功能实现时充分显现。

长期以来音乐一直被作为功用对象或认识对象,也就是说,作为某种工具或手段,为非音乐的目的服务。当音乐被作为工具或标本时,它本身就不是目的物,不是人们直接需要的东西,而是间接需要的东西,因此也就没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显然作为工具的音乐没有独立存在的合理性,它是依附于音乐之外的目的的。在实用中,人们的目的在政治、经济或科学利用,音乐为这些目的服务,就像桥梁或某种中介,让使用音乐工具的人们实现这些目的。

工具的特点是可替代性。语言是工具,同样一句话,可以用各种语言说出来。语言可以翻译就充分说明了这种可替代性。从此岸到彼岸,可以通过桥梁,也可以划船,甚至可以游过去。桥梁、船、漂浮物等等都是工具,彼此可以替代。只有在《垂钓图》中的小木船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是绘画作品的一部分,是审美对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现代机动船去替代它,整个画面的风格和韵味就会被破坏。在实用中,音乐是可替代的,如:教化可以直接用德育的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直接说教,并非一定要用音乐;拔牙可以直接打麻药,而不用音乐替代;宣泄可以用日常方式,只要不破坏东西,一样无害;抽象情感的表现可以用美术或文学等。

音乐所呈现的感性世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人们听音乐,尤其是现场的接触,具有惟一性、不可重复性。音乐表演的“二度创作”每次都不一样,审美者自身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即便对同一作品的审美,每次“视界融合”的结果也都不一样。以听觉为主的审美活动,给予人们的是一次特殊的体验;这种体验是其他活动所不能给予的。在审美过程中,音乐不是工具而是人们直接需要的对象。审美目的不在音乐之外,而就在音乐本身;审美主体需要的,只能从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那里得到,而不是以音乐为工具从音乐之外的什么东西那里得到。

二、特殊工具的价值

尽管音乐的独有价值在于它能为人们呈现的特殊的感性世界,在实用中,音乐作为手段为非音乐目的服务,和其他工具一样具有可替代的,但是它毕竟具有特殊功效。也就是说,音乐具有特殊工具的价值。工具的价值哲学上称为“外在价值”,即依附于目的的价值。作为工具的音乐的外在价值具有特殊性。

解决战争尽管可以使用通常的武器和方式,但是使用音乐这样的“武器”可以不流血或少流血。音乐可以在空气中传播,声波的衍射可以绕过障碍物。两军对垒,往往要避开对方的视线,因此靠声波来传递信息是最佳方法。这就是音乐作为特殊武器的价值所在。古代有“四面楚歌”的功用事例,现代也有类似的例子。在解放战争期间,敌人被围困在碉堡里,人们除了喊话之外,也曾采取音乐的“攻心战”,瓦解敌人军心,令其不战而降。当然,已经构成的围困是前提条件;没有这样的条件,仅靠音乐的力量将不足以解决战斗。

在作品分析教学中,被选择的作品通常具有典型意义;作为标本,虽然可替代,却具有特殊性。每个音乐作品都是特殊、独特的。就获得曲式结构等等知识而言,可以选择不同的作品来分析,但是“这一个”依然有其特殊价值。例如为了让学生掌握乐队变奏手法,教师选择肖斯塔科维奇《第七(列宁格勒)交响曲》第一乐章的展开部,这个部分采用了一个“侵略”的主题,有11次力度逐渐增强的变奏。这个主题自身几乎没有变化,依次出现在不同声部,主要靠配器产生变化。因此它在让学生掌握管弦乐队变奏写法上具有特殊价值,尽管从根本上说是可替代的。

音乐在教化上的特殊价值恰恰在于它具有“潜移默化”的功效。由于音乐是非语义性的,可以直接抵达人的内心深处,而且感性上具有吸引人的魅力,人们喜闻乐见,因此可以悄悄影响听者的精神。对比之下,直接的说教虽然明确,却未必收到足够好的功效。因为直接说教具有“良药苦口”的特点。音乐被用于教化时,是“裹着糖衣的药”,人们在接受时不会产生抵触。古今中外统治阶级和知识分子都看到了音乐的影响力,留下许多相关言论,从中可以看到利用音乐来感化人心一直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过去的人们认为音乐有好坏之分;接触好的音乐能使人变好,反之使人变坏,就像和好人或坏人交朋友一样。宗教界更是利用音乐来创造氛围,影响人心。根据不同的目的,人们选择不同的音乐样式。中国先秦时期,人们以平和为最高价值,因此要求音乐具有平和的样式。反过来,人们认为平和的音乐能使心灵获得和谐——使虚弱者充盈,使烦躁者平静。今天看来,是由于音乐的时间性、过程性,音乐和情感起伏的“异质同构”关系,使听者可以在和音乐接触的过程中心随音动,因此逐渐被音乐感化。

宣泄内心淤积,人们如果采用音乐的方式,将获得特殊效果。摇滚广场是典型事例。巨大的声场、繁复的色光、强劲的律动,令所有在现场的人们处于亢奋、迷狂状态。随着台上歌星的歌唱和扭动,台下的人们也一边吼叫一边扭动。在巨大的体能输出过程,内心淤积得到宣泄。摇滚广场是非常特殊的,尽管它依然可替代。首先它不是日常生活中有害的发泄,如醉酒发癫,或打砸东西,甚至自虐性疯狂工作。其次它不似民间狂欢的随机性,没有导演,也没有预演,完全即兴。摇滚广场中,人们毕竟是在音乐中沉醉,而且有群体效应,有身心双重安全感。在那个现场,你不用担心受伤,也不用顾虑行为举止是否规范。这就体现了音乐手段的特殊性。实际上仅仅听音乐就能抚慰心灵。很多普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心烦时听自己喜爱的音乐。内心淤积的“板结”随着音乐的流动而松动。

显然,音乐作为工具的特殊价值和它自身的特殊性直接相关。关于音乐的特殊性,将专门阐述,不在此展开探讨。总之,音乐能够较好地满足某些非音乐目的的需要。尽管如此,音乐在满足各种实用的需要时,毕竟不能体现自身不可替代的价值。

三、混合价值

音乐往往具有混合功能,相应地,也具有混合价值。有时人们对音乐的需要本身就是多重的而并非单一的。例如人们可能既需要审美又需要抒发内心思想情感,或者既需要审美又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既需要休闲又需要道德完善,等等。总之,当音乐满足多种需要时,就具有混合价值。

概括起来,由思想家提出的“真善美的统一”,可以作为追求音乐的混合价值的经典表述。这种混合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个是前文所述的混合功能实现过程所体现的真善美混合的价值,一个是音乐的内容与形式所承载的真善美所混合的价值。前者无须赘述,后者需要进一步阐述。音乐中所具有的真善价值,在哲学上称为“内含价值”,即音乐自身能够包含的价值,它是人们从音乐中可求的东西。内含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别在于,它是内含于音乐的,却不一定是音乐独有的。因此,音乐的混合价值即内在价值(它自身不可替代的审美价值)和内含价值(非音乐独有却能为它所包含的真善价值)的混合。

追求真善美是人类普遍的思想行为。追求真理,是为了获得对世界的正确认识,以利于改造世界,提高人类的生存质量,特别是改善物质生活。哲学和科学是追求真理的典型。“真”关注的是“是/不是”。追求道德完善,是为了获得人自身心灵与行为的合理规范,以利于心灵和谐、社会和谐。宗教和伦理是倡导道德完善的典型。“善”关注的是“好/不好”。追求感性完善,是为了获得充分的感性体验,以利于身心的愉悦和满足,在实现精神的自由和升华的同时,体现身心和谐的人性。文学艺术是追求感性完善的典型。“美”关注的是“美/不美”。有人曾经将三者彼此等同,那是因为三者都追求“和谐”,即理性的和谐(真)、观念的和谐(善)和感性的和谐(美)。黑格尔将三者做了区分。他的逻辑起点是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念”,认为理念的显现有三种方式,即概念的方式、观念的方式和感性的方式,分别对应哲学、宗教和艺术。尽管他将三者划分了等级(理性形态的哲学最高级,其次是观念形态的宗教,最低级的是感性形态的艺术),但三划分依然有贡献,因为它至少清理了过去的混淆。在现实生活中,真善美的价值往往需要结合起来。追求认识之真,如果不考虑“好/不好”或“该/不该”,有时会产生不良后果。有些科学家只顾发现、发明,却不管自己的成果是否被善用。法西斯一旦利用了这一点,将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如果对精神脆弱、身患绝症的病人说真话(告诉他们真实的病情),后果不堪设想。在情感领域,固执于真,很可能付出情感代价。对自己的爱人,如果在非原则问题上过于追究对错,得理一分,可能失情三分。轻工产品中的日常用品,既是科学(真)的价值体现,又是实用(善)的价值体现,同时由于讲究外观而具有感性完善(美)的价值体现。

艺术为了表现的需要,追求感性的完善,往往采取夸张的手法而不顾真实性。正因为如此,才获得充分的感性效果。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都认为,美和审美不处于利害关系中,也就是说,感性的完善和善恶无关。那么包括音乐在内的艺术是否就不具备真善美统一的混合价值?并非如此。当然,需要考察的是音乐具备真善美混合价值的可能性。由于真是概念性的,善是观念性的,美则是感性的,因此要将三者结合一体,就需要有能够把概念、观念和感性糅在一起的载体。音乐是否具有这样的能力或特点呢?答案是肯定的。表现性的音乐就是用感性形式来表现思想情感,即真和善的内容。也就是说,表现性音乐可以具备真善美的混合价值:真和善在内容,美在形式。呈现性的音乐本身只具有审美价值,在实用中可能被赋予真善价值,这属于混合功能对应的混合价值,不是这里要阐述的音乐所包含的混合价值。以下分别分析歌曲、标题音乐和表现性纯器乐的混合价值情况。

1.歌曲的混合价值。歌曲的歌词承载真和善的内容,而曲调则用完善的感性形式与它们配合,从而达到真善美的统一。歌曲本身是综合艺术,是诗歌与音乐的结合。当然,就今天的歌词与诗歌而言,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总体上说,歌词的表义性成分多于诗歌,相对浅白,一听就明白。而诗歌则表现性成分多于歌词,离一般语言逻辑远,需要细细品味。歌词的特点是和歌曲的听觉性直接相关的。诗歌主要用阅读的方式来审美,可以反复阅读。而歌词和曲调结合,必须在歌曲展现过程中理解,所以不能过于含蓄。语义性与直白性,使歌词可以承载真和善的内容。其中的真理内容传递的是知识信息,如史诗演唱中传递的民族历史信息,或像“三字经”那样的包含一定生活知识的信息。而善的内容则传递赞颂美德或劝善的信息,这是古今中外很多歌曲都具有的信息。歌词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诗歌美,加上曲调的音乐感性魅力,这样,歌曲就具有了真善美的混合价值,既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知识需求和社会的感化需要。

2.标题音乐的混合价值。器乐是非语义性的,或者说,是音乐中语义性最弱的。因此,器乐的真善内容往往通过标题来指示,例如《二泉映月》、《命运交响曲》、《火星神话》等等。其中,善的内容居多。当然,标题是语言符号,是非音乐的因素。另一方面,简短的标题不可能完全承载概念或观念内容。因此,标题所指示的内容,还需要通过创作背景的了解和形态分析来获取。包括器乐所产生的民族、社会、历史、相关人物、创作意图、乐曲结构等信息。和歌曲对比,器乐的标题相当于歌词。显然,大段的歌词,到了器乐这里,只剩下一个词,如“流水”、“英雄”,或一句话,如“北京喜讯传边寨”。从审美角度看,标题引导器乐审美者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产生定向联想。这样,器乐丰富的感性样式,连同标题引导的真善内容一道产生审美反应,从而体现真善美的混合价值。

3.纯器乐的混合价值。纯器乐即无标题器乐,被西方人称为“绝对音乐”。显然,纯器乐没有标题,在表现非音乐内容上也就没有一般语言的帮助。但是,正如在“音乐的特殊性”题下将要揭示的那样,纯器乐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一定程度的语义性。在实践中,通过引用大家熟悉的曲调片段,达到语义的表达。或者通过文化圈内的约定俗成,使特定音调对应特定内容,就像语言的能指和所指的对应一样。非洲的鼓语就是这样表达语义的。在任何文化圈内,由于形成了包括音乐知识在内的地方性知识,对当地人而言,文化圈内的传统音乐所承载的意义,是不难理解的,就像当地方言一样。这一点在各地的民间音乐生活中都能得到证实。音乐知识包含理性和感性两方面。理性方面如仪式音乐的意义,当地人都能了解其中的意思。感性方面,人们熟悉音响和相关行为所承载的混合信息,能够有效进入音乐体验,获得充分的音乐感受,体现了音心对应关系。艺术音乐中的纯器乐,同样有约定俗成的指向意义。库克的专著《音乐语言》所要阐明的,就是西方大小调体系的器乐所具有的指向性意义。他所要表明的是,调性音乐是情感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对音乐意义的揭示又有新的拓展,如格式塔心理学对相似性的研究,其“异质同构”说(或称“同形说”)被用来解释音乐和情感的对应关系。音乐心理学关于联觉的研究,通过音乐和视觉事物的对应研究,也揭示了音乐具有相对确定的联觉指向。如高音对应明亮或轻盈的事物,低音对应暗淡或沉重的事物。进而,通过这样的对应,可以揭示音乐和情感情绪之间的对应关系。

以上3种类型的音乐,即歌曲、标题音乐和纯器乐,按其顺序,各自的语义性递减。如果将音乐自身的语义性也算在内,那么,歌曲的语义性就应包括歌词的语义性和曲调的语义性,同样,标题音乐的语义性应包括标题的语义性和音乐的语义性,而纯器乐的语义性则只存在于器乐所引用的已经广为流传的曲调中,以及音乐文化约定俗成的指向性意义中。但是,只要音乐具有语义性,就可能具有真善的价值;这些内含价值加上音乐自身的审美价值,成为混合价值。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审美价值才是音乐自身独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即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而其他价值也即真善价值,则是音乐可以包含的,却不是独有的价值。

思考题

1.音乐有哪些功能?

2.音乐有哪些价值?

3.音乐的独有价值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