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审计补论

关于宋代审计司,从正史记载看有两种,一是由三司体制下的诸军专勾司、诸司专勾司演化而来的隶属于太府寺的或被称为“六院四提辖”之一的诸军审计司、诸司审计司,二是隶属于四总领所的审计司。《宋会要辑稿·职官》《通考·职官考》等大抵也都是如此。那么,路、州、县有没有审计机构?正史无载。笔者在撰写《两宋财政史》时,见到宋代大儒朱熹关于州郡审计的一段议论。朱熹在对学生谈自己的做地方官体会时曾讲:“做官须是立纲纪,纲纪既立,都自无事。如诸县发簿历到州,在法本州点对自有限月。如初间是本州磨算司,便自有十日限,却交过通判审计司,亦有五日限。今到处并不管着限日,或迟延一月,或迟延两三月,以邀索县道,直待计嘱满其所欲,方与呈州。初过磨算司使一番钱了,到审计司又使一番钱,到倅厅发回呈州,呈覆吏人又要钱。某曾作簿,知其弊,于南康及漳州皆用限日。他这般法意甚好,后来一向埋没了。”(《朱子语类》卷一○六《外任·漳州》。起初笔者是在《朱文公政训》中以现此条史料的,后来才又在《朱子语类》中找到完全相同的记载)据他所讲,各州通判之下,设有审计司,各县发财务簿历到州,要先经磨算司、审计司的审查才能呈州。他且讲了这二司吏人如何作弊的情况。笔者又发现《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上供》中关于州郡上供钱物帐状须审计司磨勘并题署的记载。但当时未敢就此得出有州郡审计机构的结论(见拙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56页)。

后来,包传民先生惠赠他的大著《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看到他发现了关于州郡审计的如下一段重要史料: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四日,都省批送下权知开封府司录参军公事王斿状:“切见天下勘给官吏军兵请受及勘支官物,并须先由粮料院批勘,封送勾院点检勾勘讫,仓库方得依数支。今天下州府粮料院批勘,而判勾即皆专委通判,盖通判是本州按察官,使之判勾则其势可以点检粮料院违条妄支官物及诸般差错作弊事。唯县则倒置不同。今府界等县勘给务反令知县领之,签勾反令监当官领之。监当官视本县长吏其势与按察官无以异,虽坐视勘给务违法等事,在于人情,岂敢追呼点检!欲乞特降指挥,应县有勘给务处,俾监当官兼之,而签勾即委本县长吏。如此则签勾之势可以点检勘给务,而关防之法不为虚设矣。”从之。

这段记载与前引朱熹的议论相对照,州郡审计机构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尽管《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没有明确讲通判属下有州勾院,但州郡在通判属下有一与勾院对应、职责相同的机构是无可置疑的。引文讲“州府粮料院批勘”,“判勾即皆专委通判”。通判在“判勾”之前先要进行审核,而具体的审核照理不会由通判自己来搞,定会借助吏人,这些吏人显然就是州郡的勾院,也即朱熹及《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讲的州郡审计院。包先生同时征引了上述朱熹的言论及《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上供》的记载,又补充了《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给纳》中的如下记载:“诸仓库见在钱物,所属监司委通判岁首躬诣仓库点检前一年实在数,令审计院置簿抄上,比照帐状。”他据此明确指出,在通判属下有一被称为“勾院”(后改名“审计院”)的机构,而在县级则也有与之对应的勘给务。这使对此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质的飞跃(参见《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61—71页,即第二章“州军财政制度”三“州军财政管理机构”、四“属县财政”)。

笔者近细读《庆元条法事类》,感到自己对原先已看到的史料分析理解不够深入,另发现此书还有不少未被重视的关于地方审计的记载,从中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地方审计的认识。

如前所述,《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上供》中关于地方审计的内容,是笔者过去就看到了的,但现在重新审读,感到又有新的认识。如此卷载:“诸上供钱物状,逐州次年正月中旬依或(式)攒送磨勘司、审计院,各限五日磨、审讫,申转运司覆验,限三月终缴申尚书户部。”(此文另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点磨隐陷》)又同卷载各州《起发上京供年额钱物状》固定格式中,在详列上供年额钱物品类及数量等后,有“审计院勘同系书如常式,磨勘司勘同系书如常式”二项。又载各州《无额上供钱物状》固定格式中,也列有“磨、审如常式”一项。悉心体味,这里所言的磨勘司、审计院,都不大可能是都城或总领所的磨勘司、审计院,因为它们往往离各州较远,有的达数百里或上千里,各州将帐状都送交设于都城、总领所的磨、审院,磨、审后再缴转运司,这是绝难想象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引文中所言磨勘司、审计院都是设在本州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给纳》载:“诸转运司钱物本司应支用者,旁帖并经所在州县粮、审院勘审。”此记载再次明确无误地表明,宋代州县也有粮料、审计机构(将粮料院、审计院合称为“粮、审院”是宋代史籍中常见的),它们在转运司支用本司钱物时,行使事前审计的职权。

《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七《架阁》载:“诸军差出小券,粮、审院立号注籍拘管(原注——下同:缴到券毁抹讫勾销)。同行人虽多,总为一券,限即时给。并印缝,具元差事因、所诣处及军分、姓名、请给则例、逐名克折或未请勿[总?]数,管辖人同印书批勘。如官司及写券人点检与券不同,或稽程及不由所诣驿路并送所属究治。候回及到所诣处官司,限壹日随所赍公文拘收,送磨勘司及审计院驱磨讫,保明申州,付粮料院收入大历,抹券架阁(无大历处保明讫批勘,即不回者所诣官司报出券处销籍)。”此规定讲,军人因公出差,路途中支领钱粮等事前要在粮、审院备案,事后一日之内要缴磨勘司、审计院磨、审,然后“申州”,付粮料院注销存档。这里讲限一日就交磨勘司、审计院磨、审,此后再申州,则所言审计院不应是远在都城的或设在总领所的审计司。所以,这里讲的磨勘司、审计司、粮料院一般也应指设于各州郡的机构(当然,都城或总领所驻地军人出差或许情况特殊)。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勘敕》载:

诸勘请、官物勘给,送审计院审讫,封旁付给处粮料院,每月具已勘旁及物数开(关?)磨勘司对帐,申转运司。

诸身分请给合支券者,并于料钱历内批勘,不得因事添给,唯从军许更文(支?)一道(通旧不得过两道),事毕或任满日缴纳纳所在粮、审院驱磨。

诸县官在县镇寨者,其请给本州勘审,各限一日批付近便仓库给。

上引三条史料表明,州县官的俸禄支领前及事后均要经本州审计院、粮料院的审核。其中第二例讲事后由“所在粮、审院驱磨”,更明确讲不一定是都城或总领所的粮、审院。故而,同书卷三二《理欠》所载对审计、粮料院失职官吏的惩罚规定,应也主要是针对各州审计、粮料官吏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一《应在》载《保明(官员)开破应在官物酬赏状》、卷四八《税租帐》载《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除各详列有关官员任职时间、开破应在钱物或磨勘出税租亏失详数及有无曾受处罚等外,后均列有“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按当指审、磨官吏姓名)”一项。同书卷三二《理欠》有《保明理欠官催纳分数酬赏状》,内亦有“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一项,而特标明“此项用朱书,余式准此”(明为醒目,此项文字系用红笔书写)。可知在决定各州应在司官员、核查税租收入官员、理欠官员能否受奖赏时,审计、磨勘司官吏的审核证实是必经程序,且受到特别重视。大约当局认为审计院、磨勘司应在防止财赋流失方面发挥特别的作用。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一《封桩》载:“诸封桩禁军阙额请给,粮、审院每季置册,开具勘审过某指挥阙某色人数、逐等则例、合桩衣粮色数(赏给朔服等并准此),州取索点检,具申枢密院。”既言粮、审院勘审结果由州点检,则此处所言粮、审院必也为州的粮料、审计院。可知各州封桩禁军阙额请给财赋,也要由各州粮料、审计院勘审。同书同卷又有《封桩禁军阙额请给关状》定式,内有“仍准旁帮书勘审,关仓库者审计院随旁封付”的内容。同书同卷又有《封桩禁军阙额请给旁》定式,内有“依常式帮书勘审”一项。以上皆可为佐证。

据上所述,州郡一级是有审计院的,但宋代文献中为什么有关记载这样少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州郡审计院没有专职官员,除主管者州通判外,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吏。顺带讲,宋代审计司官员的级别都较低。北宋前期三司内的专勾司(审计司的前身),是由三司判官主管的,三司判官是中级官员,但一位判官通常要同时管几个司,所以,具体专勾司的组成人员,也都是吏。元丰改制后,专勾司归属太府寺,是太府寺十几个机构中的一个,其地位较三司体制下明显降低。其具体品级则无考。据李心传记,南宋时,干办审计院官“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为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院官》),则都城的审计司长官连升朝官都不是,即没有资格上朝。地位仅比选人稍高,大约与从八品官相当。入杂压时,干办审计司列于寺监主簿之后,而监察御史为从七品,列于寺监主簿之前。都城的审计司官品级如此低,总领所属下的审计司官品级就更低了。州郡审计院人员自然就只能是没有品级的吏人了。

据前所述,州郡具有一定审计职能的机构有三个,即审计院、磨勘司、粮料院,三者侧重各有不同,机构隶属也有不同。如前所述,审计院隶属通判,磨勘司(又称磨算司)大约隶属知州,而粮料院往往由朝廷委派专官(参下文),它是监当官中的一种。因此,粮料院官在三者之中相对独立性最强。《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掌》载:“诸粮料院无官专监者,录事、司户参军同知,仍分掌给纳。”可知粮料院只在监官出阙时方由州郡幕职官代管,且由一位幕职官专管收,另一位则专管支。在上述三个机构中,大约粮料院除了监督职能之外,还要处理实际事务,因为官员、军兵的各种支给都要它出具支给凭证,持证人以此到仓库支领。这同审计院只审核、不具体开具凭证是有差异的。磨勘司与审计院的区别除了隶属不同外,大约前者更偏重“磨筚”,即重在核算帐状中的各种数据;而审计司则着重在审查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官方各种规定。所以,从记载看,磨勘司涉及的领域要比审计院广。

如前所述,州郡具有审计职能的机构,除审计院外,还有粮料院。与审计院不同,证实州郡粮料院的存在要容易得多,因为州郡粮料院见于记载的次数比审计院多。据不完全记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就先后出现过泗州粮料院(卷一五四、卷三四七),潭州粮料院(卷一五九),陈州粮料院(卷二八一、卷二九○),杭州粮料院(卷四九七),江宁府粮料院(卷五○二)等。另《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传》记范仲淹曾任监楚州粮料院,《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二引南宋《吏部条法》载“尚书左选通差阙”中有平江粮料院、潭州粮料院、江陵府粮料院、建康府粮料院等。今上海图书馆藏宋本古籍《王文公集》书背宋人遗迹钤有“绍兴舒州粮料院记”印记。这些都能无可争辩地证明宋代州粮料院的存在:

关于县级粮、审机构,笔者尚未查见其他记载。但此书中却有关于路级审计机构的如下记载:

诸转运司审院以主管文字官兼。(《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掌》又卷六《差出》)

诸转运司帐司、审计院吏人、军典请受以减到造帐工食纸笔钱给,不足支系省头子钱。(《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勘敕》)

诸转运司应支用钱物不经粮、审院勘审者杖八十。(《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七《给纳》)

上引“转运司审院”“审计院”疑即转运司内所设审计院。转运司中的帐司是见于记载的转运司属下的重要机构,其长官同转运司主管文字地位相近或稍高,则与之并列的审计院也应是转运司的下属机构,据上引,它是由转运司主管文字官兼管的,也是由吏人组成的机构。上引讲转运司支用钱物须经粮、审院勘审,所言审院,或也包括转运司中的审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