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框架

为分析世界贸易体系变革,本书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的特点是界定了世界贸易体系的三要素,并利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方法进行分析。

(一)世界贸易体系的三要素及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虽然研究世界贸易体系的文献不少,但并未有学者明确地给出世界贸易体系的定义。道格拉斯·欧文和凯文·奥鲁克(Douglas A.Irwin and Kevin H.O'Rourke)认为世界贸易体系是各国在贸易政策领域进行一系列合作的实践。[8]张宇燕和任琳曾经给出全球治理的定义,根据他们的分析,可以将世界贸易体系定义为国际社会为处理国际贸易问题而建立的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的总和。[9]可以看出,这些学者给出的世界贸易体系的概念强调主体以及建立的规则,或多或少忽视了体系赖以建立的平台。更为遗憾的是,学者们在分析世界贸易体系时,并没有在一个明确的概念框架中予以分析。我们试图在明确世界贸易体系三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成本—收益分析框架[10]

我们认为,为深入分析世界贸易体系,需要明确构成世界贸易体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平台、规则。理查德·鲍德温(Richard Baldwin)等认为,世界贸易体系面临变革的原因在于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以及PTA的增多。[11]毫无疑问,他们是指世界贸易体系中治理主体发生变化,以及PTA作为区域治理平台的重要性上升。治理主体和治理平台均是世界贸易体系的支撑要素。此外,世界贸易体系必然离不开关注度最高的国际贸易规则的支撑。主体、平台、规则是世界贸易体系的三个核心要素。由此,可以给出世界贸易体系的明确概念,即指以国家或经济体为单位的各主体运用相应的平台构建起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实践。当然,广义地讲,平台也属于规则的一部分,平台和规则的组合都属于世界贸易的制度体系。

主体、平台、规则这三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图1-1)。主体是世界贸易体系的构建和维护力量,其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平台是规则建立和得以维护的支撑要素。在规则中,必然有维护平台运行的相应规则。平台和规则共同组成相应的制度体系。在世界贸易体系中,需要厘清有哪些主体参与,其建立和维护的平台和规则的组合有哪些。

图1-1 世界贸易体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那么,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哪一种或哪几种平台和规则组合会存在呢?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可以发现,这取决于每一个主体的成本—收益考量。图1-2给出了主体的成本—收益矩阵。我们将平台分为多边(M)和区域(P)两类,将规则分为低标准(L)和高标准(H)两类[12]。对于各主体而言,在选择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的组合时,将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或收益减去成本达到一定的程度,该主体才会选择建立和维护该组合[13]。其中,收益表示平台和规则维护主体利益的能力。

图1-2 世界贸易体系主体的成本—收益矩阵

注:C表示成本,R表示收益。

成本取决于主体的议价能力(bargaining power),议价能力越强,则主体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越容易,意味着其成本越低。议价能力主要取决于经济实力,但也受到主体的规则制定能力和平台的主体数量的影响。[14]经济实力和规则制定能力越强,议价能力越强。平台的主体数量越多,议价能力越弱。对于大国而言,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的成本虽然很高,但是当收益足够大时,也会有动力去推动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对于许多小型经济体而言,由于议价能力太弱,建立和维护平台和规则的成本太高昂,获得的收益也有限,往往会选择“搭便车”,以成本较低的方式加入某一平台,或接受某一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会限制大国的议价能力。如果决策机制是采取多数原则的投票方式,大国更容易发挥自身的议价能力。但是,如果每个主体都有否决权,则大国的议价能力有一个上限,面临“天花板效应”。尤其是,主体数量越多,“天花板效应”越明显[15]

(二)世界贸易体系的主体

世界贸易体系的主体是各经济体(国家)。诚如张宇燕和任琳所说,全球治理的参与者种类很多,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但是,全球治理最主要的参与者是国家。[16]世界贸易体系也不例外,经济体或国家是世界贸易体系的治理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利益诉求只能通过影响本国政府间接表达出来,才能反映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无论是WTO还是PTA,其签署者也只能是各国政府。

GATT成立以前,受经济全球化深度和民族国家数量的限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主体数量非常有限。自GATT成立以来,世界贸易体系的参与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并逐步稳定。可以使用GATT缔约方或WTO 成员的数量来衡量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主体数量。1948年1月1日GATT刚成立时,仅有9个缔约方[17]。1994年年底WTO成立之前,其缔约方数量已达到128个。[18]目前WTO成员已有164个。正处于加入WTO过程中的经济体有23个,[19]这些经济体的影响力都比较有限,其未来的加入既不会影响世界贸易体系,也不会冲击世界贸易运转。

世界贸易体系各主体的议价能力并不相同。尽管理论上来讲,各主体平等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尤其是WTO采取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投票不分权重,所有成员都有否决权。但很显然,鉴于各主体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的巨大差异,不同主体的议价能力并不相同。在当前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可以根据各主体议价能力的大小,将主体分为四类:主导主体、核心主体、重要主体、一般主体(表1-1)。其中,美国的议价能力独占一档,其他主体均无法与美国相比,美国是主导主体。欧盟、中国、日本的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但又高于其他经济体,因此可以被划定为核心主体。重要主体则可被界定为除上述主体之外的G20成员,这些成员一方面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能够借助其G20成员的身份发挥自身的规则制定能力。其他WTO成员可以被归入一般主体。

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美国作为主导主体的议价能力在削弱。首先,虽然美国的主导地位不变,但是核心主体由21世纪之前的欧盟、加拿大、日本变为目前的欧盟、中国、日本,中国替代加拿大成为核心主体。[20]由于欧盟、加拿大、日本均是美国的盟友,这意味着核心主体对美国的支持力度下降。其次,重要主体的成员发生变化。在当前的重要主体中,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在1995年WTO成立时都还不是WTO成员。最后,核心主体和重要主体中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比1995年已经获得极大提升,话语权也相对提升。以金砖五国和印度尼西亚为例,1995年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印度尼西亚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排名分别是7、17、14、8、27、22,2018年这些国家的排名则分别是9、12、7、2、34、16。[21]虽然巴西和南非的排名有所下降,但是俄罗斯、印度、中国、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实力明显上升。

表1-1 世界贸易体系主体分类

(三)世界贸易体系的平台

多边和区域是世界贸易体系的两种治理形式,作为多边的WTO和作为区域的PTA是两种基本的治理平台。GATT是在美国的主导下建立的第一个正式的世界贸易体系平台,随后在较长的时期内,世界贸易体系的发展均在多边平台进行。这是因为,在多边的平台尚未建立完善的前提下,区域平台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22]。当然,随着多边平台的完善,欧美开始寻求更深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欧洲开始寻求深层次的一体化安排,美国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WTO作为世界贸易治理平台的作用被弱化。在多哈回合谈判之前,WTO的回合谈判一直非常有效。随着GATT成立,至多哈回合谈判之前,一共经历了8次回合谈判,每次回合谈判均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而且每次回合谈判的时间平均为3年左右。[23]但是,原本计划在2005年完成谈判的多哈回合谈判久拖未决乃至最后彻底陷入僵局。预计未来多哈回合谈判也不会取得进展。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有三:一是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具有较强的争议性,而且遵循协商一致和“打包谈判”的方式[24]。二是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回合谈判中的利益分化越来越严重。[25]三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让多哈回合谈判彻底陷入僵局。[26]鉴于回合谈判一直是GATT时代的支柱,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使得各治理主体对WTO的信心降低。WTO推进规则谈判的功能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随着PTA数量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巨型PTA的兴起,PTA作为治理平台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其实,在1934—1947年,美国签署了29个独立的协定以便促进贸易自由化。但是GATT成立之后,美国一直禁止谈判双边协定。直到1985年,美国才与以色列签署第一个GATT成立之后的双边贸易协定。1987年,美国与加拿大签署双边贸易协定,并在拉拢墨西哥之后于1994年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之后,才重新在21世纪又开始谈判PTA。[27]整个世界范围的PTA谈判也遵循这一特征。自世界贸易体系建立以来,第一个PTA是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1960年,欧洲自由贸易区(European Free Trade Area)也成立。之后,PTA的发展非常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28]PTA真正的快速增多起始于21世纪。2001年之前,PTA的数量是83个,但2001—2019年,PTA增加的数目是220个。[29]

尤其是巨型PTA网络逐步形成。可以将巨型PTA界定为四个最大的经济体也就是世界贸易体系的主导和核心主体(美国、欧盟、日本、中国)中至少有两个参与的协定[30]。它们中的两两经济体之间均有贸易与投资协议在谈判,或者已经谈完。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之前,美国与欧盟、日本、中国分别在谈判或已经谈完《跨大西洋贸易投资协定》(TTI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之后,推翻了原有政府的谈判框架,分别与欧盟、日本、中国谈判三零协议、美日贸易协议、中美经贸协议。目前,美国与日本的贸易协议已经谈判完成并已经生效。美国与中国的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欧盟与日本之间的《欧日自贸协定》已经谈判完成、签署并生效。欧盟与中国之间的中欧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已在2020年完成谈判。中国与日本有两个巨型P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日韩自贸协定。RCEP 15个缔约方已经完成谈判,并已在2020年签署协定。《中日韩自贸协定》则准备在RCEP的基础上谈判,并尽快完成谈判(见表1-2)[31]

表1-2 巨型PTA网络

(四)世界贸易体系的规则

自GATT(WTO)产生以来,其规则逐渐从关税壁垒延伸到非关税壁垒,并扩展到其他领域。GATT的前五次回合谈判都只聚焦于关税削减,没有其他议题。但是第6 次的肯尼迪回合加入反倾销措施议题,第7次的东京回合讨论非关税壁垒,第8 次的乌拉圭回合又加入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议题。目前陷入僵局的第9 次回合——多哈回合又加入环境、地理标志等议题。可见,GATT(WTO)平台上的规则是不断完善的。但是,WTO成立以来,由于谈判的难度增加,取得成果的多边谈判——《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TFA)是聚焦非关税壁垒这一非常传统的议题。[32]

PTA的规则本身是在GATT(WTO)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托德·阿莱和曼弗雷德·埃尔西格(Todd Allee andManfred Elsig)在对WTO成立以来签署的所有 PTA 研究的基础上发现,PTA 包括的议题与 WTO 规则高度重合。一方面是大部分 PTA 都尽可能包括了很多的 WTO 议题;另一方面尤其是大部分 PTA 文本的文字有较大比例直接和WTO 规则内容完全一致或高度重合。[33]基于该研究可以发现,即便是高标准的PTA,其规则也深受WTO的影响。实际上,根据我们的研究,即便是高标准的 CPTPP,其政府采购章节的内容与WTO 的《政府采购协定》(GPA)基本一致,仅做微调。CPTPP 政府采购章节包括 24 条,GPA 包括 22 条。CPTPP政府采购章节的21 条都能和GPA 对应。从各条里面的内容来看,CPTPP与 GPA 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有14 条,有7 条仅做微调。

但PTA规则的标准越来越高,典型的表现是其包括的议题数量越来越多。克劳迪娅·霍夫曼(Claudia Hofmann)等建立了评估PTA标准高低的数据库,在对1958—2015年189个国家(地区)签署的279个 PTA 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发现,PTA 的标准越来越高(图1-3)。其表现一方面是 PTA 含有的 WTO 相关的议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含有的WTO之外的议题越来越多。1990—1994年签署的 PTA 平均有 11 章,2010—2015年签署的 PTA 平均有23章。[34]

即便是和GATT(WTO)相同的议题,PTA的标准也越来越高,典型的是货物降关税的力度较大,即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都降为零,也就是实施零关税。目前已经谈成的高标准 FTA 如 CPTPP、USMCA、欧日FTA、欧加FTA均实施很高比例的零关税。以CPT-PP为例,其缔约方在经历过渡期之后,零关税产品比重达到92 %甚至98 %以上。尤其是,在CPTPP实施的第一年,零关税产品比重就要达到80 %甚至90 %以上。[35]除此之外,非关税壁垒议题、知识产权、投资等虽然在WTO中已经有相关规则,但是PTA的标准要高很多。安德烈亚斯·杜尔(Andreas Dür)等基于议题内部深度构建的评价 PTA 深度的数据库证明了这一点(图1-3)。[36]

图1-3 2001—2015年PTA的平均深度

注:与WTO相关的和WTO之外的议题数量是2001—2015年生效的PTA,议题内部深度是2001—2016年签署的PTA。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https://datacatalog.worldbank.org/dataset/content-deep-trade-agreements; DEPSTA,https://www.designoftradeagreement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