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2017]青28民终11号)

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父亲系同父异母的姊弟关系,被告于1996年元月经双方父母撮合在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慧霞另查,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购置野马牌越野车一辆四轮拖拉机一台、23亩耕地,无外债被告主张在湟中县多巴镇有八间楼房进行分割,该财产原告没有主张分割;长子王某某1表示自己希望能随母亲生活该院于2016113日作出[2016]2822民初525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婚姻因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被本院于20161025日宣告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位于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新墩村的八间楼房属共同财产贷款30000元属共同债务均应依法进行分割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某的该上诉理由,仅有其本人陈述,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王某某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规定

物权法》93~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