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贯穿于《食盐专营办法》全文。学习、理解和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应立足于立法目的。本条按照逻辑顺序规定了四个立法目的,相互联系、层层递进,揭示了《食盐专营办法》立法设计各项制度的出发点。
一、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都离不开食盐。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千家万户,与社会安全稳定息息相关。确保食盐安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是《食盐专营办法》立法的终极目的或者说是最主要的目的。
二、加强对食盐的管理
加强对食盐的管理,是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有效实施和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基础。《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规定了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制度,确立了食盐监管的体制,是我国食盐管理的基本法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储备和管理等活动,均应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三、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有效实施
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有效实施,是开展食盐管理工作的一个目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根据“实现科学补碘”的要求,此次修订将原“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修改为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对加碘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食盐科学加碘和相应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确保食盐安全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是此次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增加的内容。《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建立了食盐安全监管体制,即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