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理解与适用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责任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销售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样,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条文参见

本法第五章;《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

▶典型案例指引

1.胡某某与梁某某等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45号)

案件适用要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的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销售者存在过错。

2.周某与云南某烟花火炮厂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836号)

案件适用要点: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若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产品生产者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有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那么,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只适用于生产者、消费者内部责任分配,在消费者面前,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3.尚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漯民再终字第27号)

案件适用要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其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有保障其正常使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