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之间关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

1.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未受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申请,经复议机关受理后,在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机关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应当是先复议再进行诉讼,在法定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主要是指本法第31条规定的期限,即一般情况下,是60日,特别情况下可延长30日,法律规定短于60日的从其规定。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条文参见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