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为了保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本条通过授权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按照2012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规定的范围。

应用

17.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具体指什么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对于本条来说,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配套

《矿山安全法》第31、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22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