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奖励】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国家给予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等。(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三)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

应用

12.奖励的方式有哪些

给予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受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奖励的方式可以是荣誉奖励,比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也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等实物;也可以采取对相关人员提职、晋级奖励等方式。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除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外,安全生产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