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2049字
- 2021-10-23 02:42:16
18 不能仅以无处居住为由拒绝返还他人之房屋
——王云兴诉王春临等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云兴
被告(上诉人):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
【基本案情】
王云兴与王春临系父子关系,王春临与杨利英系夫妻关系,王树杨系王春临与杨利英之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5号楼4门××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8.5平方米),原系王云兴所在单位北京手扶拖拉机厂分配给王云兴居住的单位公房,后王云兴购买了该房屋,并于2000年2月15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王春临结婚前随王云兴一起在该处居住,1994年杨利英与王春临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便在该处居住,王树杨出生后亦在该处居住。
审理中王云兴表示因被告一家三口对自己生活构成影响,但又不肯搬离诉争房屋,无奈之下于2010年5月开始在外租房居住。被告表示王云兴及其妻子搬走已经有四、五年,但不认可王云兴所述搬离诉争房屋的理由,三被告不可能搬走,三被告没有其他房子居住,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20年了。现诉争房屋由三被告居住使用,王云兴及其妻子在外租房居住。
【案件焦点】
三被告无处居住是否可以成为拒绝返还房屋的理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诉争房屋原系王云兴单位公房,2000年王云兴通过购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王云兴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现王云兴不同意三被告继续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故三被告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无法律依据,系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王云兴要求被告返还诉争房屋并从诉争房屋内搬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将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5号楼4门××号房屋腾空交还王云兴。
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现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王云兴不同意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王云兴要求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返还诉争房屋的要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以无能力购买或租赁房屋为由拒绝返还房屋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以往返还原物涉及房产的案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腾房不能:1.如果被告(房屋居住人)没有其他居住房屋,有一些特殊困难,不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会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经无其他住房,且没有能力购买房屋或租赁房屋,如果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将会严重影响到被告的生活和健康。人民法院会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角度,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房屋居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故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这类案件一般是法院认定被告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所以被告无需腾房,被告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大都是基于回迁安置的回购房。比如说,家庭成员之一基于拆迁事由购买了回迁房,而其他家庭成员又在回购的房屋内居住,双方发生纠纷后,购买回迁房的产权人起诉居住人腾房,这类纠纷要与一般的房屋纠纷区分开来。3.法院以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被告(房屋居住人)腾退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子女起诉父母腾退房屋的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于家庭矛盾,子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合理解决,原告请求被告腾房违反了社会公德,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本案中,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特殊情况。涉案房屋明确登记在王云兴名下,没有任何异议,王云兴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而被告王春临、杨利英、王树杨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没有特别特殊的困难。所以不能以无处居住、没有能力购房或租赁房屋为由来对抗王云兴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被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未取得所有权人王云兴同意,居住使用王云兴的房屋造成对王云兴物权的妨害,应该腾空房屋交还王云兴。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