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应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现实困惑

2006年6月,王某正式成为A公司技术部的职员。2011年5月,A公司和B公司开展业务和技术交流项目,王某被A公司安排到B公司,工作岗位等都均未发生变化。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7月,B公司因市场不景气实行裁员,要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王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到案例中,王某因服从原用人单位的安排被派往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5年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于A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因此B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将不再计算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更换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规定。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资产业务划转、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将劳动者成建制地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下的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本法条明确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能从其到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起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法权益,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密切关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变动,该变动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