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困惑

凌河日化是凌河佳品集团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春,经总公司同意,凌河日化刘经理招聘了4名员工,刘经理打算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用工合同,但是员工朱某认为,发生纠纷后找分公司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分公司招聘员工,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

律师答疑

案例中刘经理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用工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凌河日化作为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总公司的任何委托,也就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朱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分支机构作为用工单位时,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此外就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这是一种委托行为,受托的结果归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