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注解

本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签订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是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在调解协议书中最好将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与期限等相关事项载明。其内容依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制作,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口头协议是指经过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快得到解决。若其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应用

50.调解协议是否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人民调解法》没有对口头协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但在第33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针对的是调解协议,并非只针对调解协议书。为了与该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员也要将口头协议的内容记录在卷。

配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16条;《民事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五、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10条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注解

本条规定的是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第1款规定了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第2款是关于调解协议书生效及留存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由此体现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确认。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一方面表明调解协议在经过调解员调解后达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对协议内容的确认。当事人留存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履行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根据。

应用

51.调解协议书需载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是调解协议的权利义务承担人,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关于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实践中,在有些情况下,调解很难将纠纷的是非曲直说的很清楚,责任分的很明确,太较真了,当事人之间可能就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书将主要情况写上就可以了。

(3)关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双方要怎么样解决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就要说明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债务纠纷,谁欠谁的债,数额是多少,还多少,怎么还等;履行的方式、期限要看属于哪类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可以写明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次付清,是通过银行、直接交付还是由某人转交,在什么时间付清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52.调解协议书自何时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配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16条;《民事诉讼法》第97-98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1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注解

本条规定了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为了便于当事人履行口头调解协议、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当事人履行、便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本法第28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不需要由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注解

本条规定调解协议的效力,理解本条时需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应用

53.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强制其履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本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1款;《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6、37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应用

54.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极有可能还会发生争议,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对调解履行的争议和对调解内容的争议。对调解履行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有的是因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对履行的期限、方式等约定不够明确等。对调解内容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存在误解;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订立的协议显失公平;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等。

达成协议后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如系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系当事人对调解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者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

(2)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有两层含义:其一,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一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阻碍或者剥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其二,“可以”意味着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既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原纠纷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者基层政府、行政机关解决其原纠纷争议。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38条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这是除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之外的又一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制度。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本法第31条的基础上,更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免除当事人的顾虑,也避免人民调解资源的浪费。

应用

55.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可否自行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确认是对已经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生效与否,要依照本法第29、3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事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

56.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57.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在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58.司法确认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9.有效的调解协议需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0.哪些情形会导致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61.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何时生效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配套

《民事诉讼法》第234、236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