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2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650字
- 2021-09-10 17:32:21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解
《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对合同的调整就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注解
合同的解释,是指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推定行为的内涵不明确、不清楚而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规则对合同加以阐明或补充。
根据本条规定,合同解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首先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的含义开始。确定合同词句的含义,固然需要明确该词句的通常含义,但在当事人赋予词句特别含义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就并非始于词句的本身含义,而是始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
(2)体系解释。又称为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词句的含义。
(3)目的解释。在合同词句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词句;当合同内容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应当在确认合同的每一组成部分的词句和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词句有不同意思时,应当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的解释,摒弃有违合同目的的含义。
(4)参照交易习惯和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词句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确定时,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加以补充。
(5)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词句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在进行解释时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
总之,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解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加以排除,否则,其约定无效。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体现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的法律,也可以是外国的法律。在选择的方式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和以明示的方式选择,默示的方式作出的选择无效。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时间,可以是在订立合同时就规定在合同中,或者是在发生争议后再协商选择。
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的规定。
(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把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作为客观标志,并以此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最密切联系因素,主要有合同成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国籍所在地法、债务人住所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法等。事实上,多数国家并不是采用一种因素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而是以一种因素为主结合其他因素,或者是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配套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45条、第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解
涉及合同犯罪的罪名和量刑: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配套
《刑法》第167条、第193条、第224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注解
可以仲裁的事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有:(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注解
其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拍卖合同中,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应用
1.债务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债权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已经遭到侵害。诉讼时效从还款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单就债务人下落不明这一事实而言,并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如果债权人直至起诉前未有任何主张债权的行为,则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债权人丧失实体上的胜诉权。
2.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依照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这种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被称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否履行要靠债务人的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部分支付债务是债务人自愿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债务人无权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但该部分支付的行为尚不能被认定为是对整个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人以此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余债务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4.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一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即使只有一个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及于所有债权人。
配套
《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41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7 条;《仲裁法》第74条;《拍卖法》第6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