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回 瓦律师 冲天一怒为私权保隐私 法律概念降人间

图5.1 纽约街头支持国家统一大游行

1865年4月9日,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首府里士满1,南军指挥官罗伯特·李将军向北军司令尤里西斯·辛普森·格兰特交出了佩刀,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内战2,以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北方资本主义各工业州全面战胜南方落后的各蓄奴州而宣告结束。随之而来的是美国93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开始进入全面“战后重建时期”。这期间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和解放。而此时美国的新闻报业成为主要的产业。据统计,从1880年至1900年短短20年,仅仅日报类报纸就翻了一倍多,从971 种增长到 2226种。作为对比,2016年全美的日报类报纸为1286种,比一百多年前减少了近50%。19世纪末,日趋活跃的新闻媒体满足了当时全美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增长的“信息饥饿感”,影响着美国的政策制定,也影响着民意,并在随后美国逐步成为世界性大国和强国的历程当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激烈的竞争,新闻媒体的各个版面也越来越多地充斥着各种八卦花边新闻以吸引读者的眼球,“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人们不难从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的《竞选州长》1这篇名著当中体会到那个年代美国新闻媒体爆料个人隐私的杀伤力有多大。时至今日,西方公众人物,特别是政治人物的私德依然会被新闻媒体放到“显微镜”下仔细审视,隔三岔五给普罗大众带来饭后茶余的谈资。然而在19世纪末,普罗大众稍有不慎,自己的私生活也会成为素昧平生的陌生人的笑料。图5.2是19世纪美国漫画家悉尼· B.格里芬(Sydney B. Griffin,1854—1923)的作品《现代新闻业的邪恶灵魂》,讽刺了当时因整个社会“饱暖思淫欲”而带来的新闻媒体的八卦风气。而本书的主题隐私保护则来源于两家著名的美国大报关于一场婚礼的八卦报道,进而引发了人类历史上首次关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图5.2 《现代新闻业的邪恶灵魂》

阿森松教堂(Church of the Ascension)始建于1844年5月,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马萨诸塞大道1225号,离著名的唐人街也就几个街区。这座具有浓郁的哥特式建筑风格的教堂属于英国圣公会教派。由于在美国内战期间这座教堂的不少教徒们的亲朋好友分属南北两方,有支持众生平等天赋人权的,有喜爱蓄奴觉得只有自己才是高人一等的,所以那时候每逢礼拜日,信徒之间少了一份人间大爱,多了几场唇枪舌剑,谁也说服不了谁,弄得人人都要划线站队,让十字架上的主耶稣也备受煎熬。多亏教堂的牧师们在战后花了不少时间来弥合信众之间的裂痕,邻里之间才慢慢言归于好。

图5.3 瓦伦律师——现代隐私权创立者

然而在1883年的隆冬季节,有位信徒的心情却非常沮丧。萨米尔·丹尼尔·瓦伦先生(Samuel D. Warren)是波士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在1883年1月26日那天,他的心绪如同喝下了一杯甘醇的美酒之后才发现吞了一只苍蝇。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前一天是瓦伦先生大喜的日子,他刚刚迎娶了梅贝尔·贝亚德(Mabel Bayard)小姐。但当他读到第二天的《纽约时报》的八卦版“华盛顿社交世界”1刊登的他的婚礼现场,描述他心上人的身材的时候,瓦伦先生就开始有点醋意了:“新娘贝亚德小姐戴着金色项链,身穿锦袍,皱褶衬裙围绕着她丰满的臀部……”如果说《纽约时报》的娱记们的用词让瓦伦先生尚且“是可忍”的话,那么当他和夫人在度蜜月的火车上读到《华盛顿邮报》关于他的婚礼现场的描述时,则已经是“孰不可忍”了。娱记们先是大事渲染这是一场“光彩夺目的新娘期盼已久的盛典,梦想与恐惧并存,悸动与暗恋同在”的婚礼,然后不无刻薄地写道:“当然,还有一位是新郎。在这场盛典当中他几乎被人忽视……”2(我们一起来脑补一下新郎瓦伦先生读到这段文字后的面部表情……)

不过,对于《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的读者而言,他们对这两家大报的娱记热衷于报道贝亚德小姐并不奇怪,谁让瓦伦先生迎娶的新娘是美国特拉华州的一位国会参议员托马斯·F. 贝亚德先生(Thomas F. Bayard)的千金,而且这位泰山大人还竞选过总统,并且即将被时任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指定为国务卿呢?换言之,瓦伦先生也“很不幸地”属于公众人物之一,所以逃脱不了记者们的长枪短炮的围攻。但是在接下来的几年当中(1883—1890),记者们隔三岔五就要娱乐一下他们夫妇俩的私生活,包括社交圈、家庭葬礼、瓦伦夫人与陷入丑闻的总统夫人的友谊……1在被陌生人把自己私密的家庭生活“按在水泥地上反复摩擦”多年之后,瓦伦先生终于对这一切忍无可忍,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如果没有的话,那作为律师的他就造一支出来)保护自己的家庭生活不受外人干扰。瓦伦先生“冲天一怒为隐私”,奋笔疾书,最终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概念。

1890年,瓦伦先生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路易斯·布兰迪斯写了一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全文仅有7200多字,由布兰迪斯执笔)的短文,发表在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2上。

两位学者首先介绍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应当有权保护自己及自己的财产。然后他们指出这一基本权利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时代的变迁,其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接下来,作者回溯了美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否能够给普通人提供这种权利。首先是“生存权”(The Right to Life),并由之扩充到私有财产(有形资产)的保护;进而分析了诽谤罪、知识产权保护等已有的法律条款是否满足上面提到的基本原则。最后他们的结论是,目前美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当中,按照美国密歇根州大法官托马斯·麦金泰尔·库利(Thomas McIntyre Cooley)的提法,缺乏给个人提供一个“独处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的法律。通俗地讲,就是人人都应享有不受外界打扰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顺便说一句,这篇文章的基本思想与中国古代真正的隐士们所追求的人生目标可谓不谋而合1。

图5.4 路易斯·布兰迪斯

瓦伦和布兰迪斯的这篇开山之作对后来欧美各国有关个人隐私法律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被世人誉为“在美国法律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论文之一”2。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篇关于“隐私权”的文章对个人财产的分析也从有形资产扩充到了无形资产。而且在酝酿和写作的过程中,还受到当时出现的新兴科技——摄影技术的影响,即照相机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的挑战。换成今天时髦的话讲,就是“无图无真相”。这其实已经触及今天人们通常说的一个概念:个人隐私数据应该怎么保护?

所以,下一回我们来谈谈当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巨大冲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