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发展脉络

本书将围绕《申报》《时报》《晨报》《大公报》等近代报刊所刊载报道的司法案件与评论,尤其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展开,通过“杨月楼案”、“杨乃武案”、“姚荣泽案”、“宋教仁案”、“陈独秀案”等一系列重案要案,力图描绘出近代媒体与司法间的对抗与缓和、认同与冲突,同时对其间的变化进行分析,展现近代媒体对于司法的态度和理念通过报纸得以实践的过程。并同时关注法律类期刊对司法独立、司法改革等问题的深入见解。在这一过程中,报纸发出声音,呼吁司法改革,其社会诉求必然是希望得到司法的积极回应,而近代各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都无法做到。报纸所代表的先进理念与司法机关所持有的传统价值观、所维护的封闭程序发生了冲突。但无可否认,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法律调整受到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加速了相关法制建设的进程。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就是媒体持续发挥舆论监督参与的过程,这可以通过一个个案例来展现。考察清末民初媒体与司法的发展情况,大致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一、清末时期:媒体与司法的首次碰撞

1840至1911年的清末时期,媒体与司法关系开始出现碰撞与冲突。清末是西法东渐的初始阶段,西方先进司法理念的输入主要依靠近代报刊的宣传,如1868年由西方传教士所创办的《万国公报》,对来自英国、法国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做了详细介绍与宣传,并对中国当时的司法积弊提出严厉地批评。清末时期中国的媒体业刚刚发展起来,在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申报》也只是在1872年才开始创刊,而且《申报》始终囿于上海一地,其创建初期对中国的司法报道不多,基本只是报道一些社会案件,对司法的批评并不激烈,其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影响也并不广泛,只有个别案件引起一些轰动,因此,此阶段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冲突并不大。但任何事物在刚刚成长时期,都有着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在看到黑暗社会的不公正时会发出不平的呼声,呼声也许是微弱的,但这种声音在寂静的黑夜足以扣人心弦。在《申报》创刊的第二年,上海先后发生了“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从1873年到1875年,连续三年的追踪报道,引起了士绅民众的广泛关注,《申报》成功地将两起反映刑讯制度缺陷的普通案件转变为揭露刑讯弊端的司法事件,并影响到了政府层面,尤其是“杨乃武案”甚至导致一批浙江省的司法官员和政府官员下台,这是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首次大碰撞。由于近代媒体在中国是一个新鲜事物,对媒体报道司法问题的相关法律并未作太多规定,而媒体对“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的关注与打抱不平,也引发了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媒体报道行为的戒心。之后,1903年上海发生了震惊中外的“苏报案”,清政府由于受到租界司法的阻碍,感到制定新闻法规的必要。随着1905年实行预备立宪,清政府不得不制定各种法律法规。1906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不久制定了《报章应守规则》作为前者的补充,1907年制定了《报馆暂行条规》,1908年《大清报律》出台,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新闻法。而以上关于新闻法的法律法规中也首次规定了媒体报道司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表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开始走向法律的轨道,但是以司法限制媒体舆论为倾向的。

通过对清末时期《申报》关于司法案件的报道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得知,作为商业报纸,早期《申报》对社会案件的关注度相当高,其对司法的关注度与司法的关系正好呈现出相反的态势,当媒体对司法过度关注和评论,司法就会排斥媒体,甚至打击报复;而当司法对媒体过分关注和限制时,媒体则会淡化参与司法的积极性。清末《申报》在对“杨月楼案”和“杨乃武案”积极报道后,《申报》受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强压,其锋芒渐渐收敛,日渐保守,在后来对“沈荩案”和“苏报案”的报道时,明显看出没有之前的勇气与正气。直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受革命浪潮和自由思想的冲击,《申报》等媒体才又一次勇敢的进入到争取司法文明的斗争中。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变幻风云

1911至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受到社会革命的影响较大,其关系极其不稳定。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统治,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此时期,临时政府废除了清政府的《大清报律》,并实行新闻自由的政策,这一时期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律来限制媒体报道司法,而是在《临时约法》和各地方法规中则规定了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

在自由思潮的影响下,此时期的报刊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是近代最为自由和大胆的一个阶段,从此时期发生的“姚荣泽案”和“宋汉章案”我们可以看出,各大报刊媒体在报道“姚荣泽案”时评议尖锐、犀利,对司法总长伍廷芳的言行不依不饶,更不要说司法审判的过程和法官的行为,都在当时的媒体舆论中被多加指责。但此阶段也是个风云变幻的阶段,主要是各项事务都没有稳定的法律为依据,使媒体报道时难免会自由过度或时刻受政治影响。而“宋汉章案”,则充分体现了舆论与政局变化莫测的关系,上海都督陈其美对报刊与司法多次进行政治压迫,但这个阶段,出于公正和司法独立的观念,媒体与司法的天平是平衡的,它们站在共同的战线反对政治的干涉,不能不说,这是近代时期风云变幻的社会中的特有现象,也是近代中国司法独立进程中的独特现象。

三、北洋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政治冲突

1912年至1928年的北洋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状况较多体现了政治性因素的影响。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复辟帝制,加大对言论自由的控制,残酷摧残一切不同政见的报刊,尤其是1913年的“宋教仁案”,报刊媒体对北洋政府控制下的司法所抱有的不信任感日益加剧,媒体的评论与批评对袁世凯政府形成巨大威胁,而政府针对媒体的司法报道权利的限制也在不断加强。1914年4月,袁世凯政府制定了《报纸条例》,12月份又出台了《出版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个《出版法》,同时北洋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其它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法令,在以上法律法令中基本上都包含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相关条文,此时期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开始走向异化。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掌握了国家政权,他们打着民主共和的旗号欺骗新闻舆论界,宣布废除《报纸条例》,撤销袁世凯封闭报馆的命令。但北洋政府摧残进步新闻舆论的根本方针没变,除了袁世凯时期的《出版法》继续有效外,还制定了《报纸法》《管理印刷营业规则》《电信条例》等法令。之后1925年发生的与章士钊相关的系列案件和“李大钊案”,媒体都给予了积极的报道和舆论导向,但报刊媒体却也受到政府和司法机关前所未有的打击和报复,都不同程度展现出北洋政府对媒体的打压气势,很显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媒体对司法评论的自由在北洋政府时期已不复存在。以上案件基本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宋教仁、章士钊和李大钊都是政治性人物,因此,也使政治权力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其案件的审判和结果也具有政治化色彩,所以,媒体在报道以上三个案件时更多地体现出政治影响,也表明在北洋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在政治斗争下走向异化。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进步与异化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打着“训政”的口号,实行“以党治国”、“司法党化”的方针,但在“民主”、“共和”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表现出民主法治的姿态。在新闻传媒方面相继制定了《出版法》《著作权法》等大量法律法规,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定比北洋政府时期要有很大放宽和自由度。虽然从法律制定来说,南京政府时期的新闻法是相对进步的,但若从现实的执行和媒体的真实生存状态来看,却是另外的情况。此时期的重大案件有“陈独秀案”、“李公朴案”和“闻一多案”,三个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其中“李公朴案”和“闻一多案”先后在昆明发生,并且有关联性,所以世人常把两案并为一案,统称“李公朴、闻一多案”。虽然“陈独秀案”和“李公朴、闻一多案”的政治背景基本相同,都是由国民政府主导下的司法案件,但由于各种因素,案件的审判的结果完全相异,舆论的态度也有极大的不同。从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来看,三个案件不同程度体现了媒体对司法的不同作用,媒体对“陈独秀案”的报道是积极的,对陈独秀的审判也是基本公正的;而媒体在报道“李公朴、闻一多案”时则过多考虑党派因素,在政治强压下,部分媒体舆论紧跟国民党中央机关报的导向,“李公朴、闻一多案”的报道体现了部分近代媒体的软弱性与政治性。而一些民主性的报刊虽然敢于仗义执言,虽对案件的调查与审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与推动作用,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总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近代时期最为复杂的,不可否认,此时期的新闻法和司法体系都已基本成形,关于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基本是进步的。但因为制定出来的法律和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是不同步的,媒体与司法不是在法律的轨道中进行与互动的,而是在一种异化的关系中前进的。

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及面较为广泛的研究内容,同时涉及近代新闻法与司法制度,本书在研究中尽量避免单条线的研究,对中国近代新闻法制与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并为使研究具体化,本书收集了近代中国时期影响重大的一些典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全面而又具体地介绍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演进和发展的情况。研究重点是通过考察近代中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以具体、形象的方式展现媒体与司法的复杂关系。

近代中国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基本都被报刊媒体所关注,本书重点考察的有清末时期的“杨月楼案”、“杨乃武案”、“沈荩案”与“苏报案”;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姚荣泽案”与“宋汉章案”;北洋政府时期的“宋教仁案”、“章士钊系列案”与“李大钊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陈独秀案”“李公朴案”与“闻一多案”,共十四个重要案件(与章士钊相关的案件有三个)。这些案件中多数在中国近代史上影响力较大,相关研究也较多,但本书对案件的考察不同于其它研究,不是单纯研究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或是司法如何进行审判的过程,而是关注于媒体如何报道司法与司法如何应对媒体的一对相互关系。如清末时期的“杨月楼案”与“杨乃武案”,以《申报》为主的媒体始终关注和评论两大案件,并且媒体舆论对司法造成重要影响,通过对两杨案考察,力图揭示《申报》在案件的报道中如何揭露司法的黑暗,如批判刑讯的惨烈、程序的不公开和司法官员的不公正等问题。同时,本书注重研究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态度,是否听取媒体舆论,司法审判是否受到媒体的影响,从而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深入的探讨,而不是只就媒体或司法的单线研究。《申报》对“杨月楼案”与“杨乃武案”几乎同时进行报道,使发生在不同地域、各自独立的案件演变成媒体共同推动的案件,通过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官员的有力抨击与控诉,不仅使《申报》深入人心,知名度大增,也使媒体触动了司法敏感的神经,司法机关与政府官员对报刊媒体的反感与报复也从此拉开序幕。其它几大案件的研究是“杨月楼案”与“杨乃武案”的深入,近代时期变幻莫测的政局使得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在“姚荣泽案”、“宋汉章案”与“宋教仁案”中更加曲折和动荡。总之,对媒体而言,媒体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同时又要寻求经济利益和政治的保护,因此对司法报道面临自由舆论、现实阻碍、法律保护缺失等多重问题。对司法而言,如何正确对待媒体舆论,是听从还是反对或是报复,而近代时期的司法应对总体来说是狭隘和不成熟的。因此,本书希望能从近代时期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中寻求到媒体与司法关系困境的原因与解决路径,希望在具体案件中能抽象出媒体与司法关系处理的法律途径。同时,从历史研究的视角,本书认为近代报刊媒体通过对司法问题的关注,有效地发挥了媒体舆论的监督和影响功能,媒体能批判传统司法积弊,引入西方司法文明,监督政府及司法运作,能把社会舆论和民众力量调动起来,使之转变为一股能够改变司法,改变社会的力量,从而成为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


[1]《晋书·王沉传》。

[2]刘力:“近代中国报刊舆论的兴起及影响——以〈申报〉与‘杨乃武案’为中心的探讨”,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64页。

[3]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载《伍廷芳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8页。

[4]孙旭培:《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5]刘兴豪:“论中国近代报刊舆论的社会动员力”,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6]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和平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7]戈公振认为《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是我国有正式报纸之始。

[8]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和平出版社2014年版,第20页。

[9]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和平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页。

[11]胡文龙:《中国新闻评论发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1、43页。

[12]“本馆告白”,载《申报》1872年4月30日。

[13]“本馆告白”,载《申报》1872年4月30日。

[14]“本馆作报本意”,载《申报》1875年10月11日。

[15]沈家本:“奏议·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载《寄簃文存》卷一,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1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3~465页。

[17]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载《安徽史学》2003年第4期。

[18]“本馆告白”,载《申报》同治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19]“本报作报本意”,载《申报》光绪元年十月十一日。

[20]“论新闻日报馆事”,载《申报》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21]“上海日报之事”,载《申报》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22]“本报作报本意”,载《申报》光绪元年十月十一日。

[23]卢宁:《早期〈申报〉与晚清政府——近代转型视野中报纸与官吏关系的考察》,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4页。

[24]陈留根:“近代传媒与观念变迁——以《申报》对杨乃武案报道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

[25]伍廷芳:“中华民国图治刍议”,载《伍廷芳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9页。

[26]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