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的意义

一、有利于中国法律史学科的研究与建设

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演进是司法史与新闻史共同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史与新闻史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少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研究,新闻法制史与司法制度史的内容就是不完整的。从近代以来中国新闻史和司法史的研究情况来看,对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历史性研究是很不够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近代中国的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历史研究比较薄弱

近代学者们对于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并未有太多关注,当时中国学界几乎没有关于清末民初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专门研究,仅有个别学者或政治人物在提及是否制订新闻法时有所思考,对此问题有较明确认识的是清末民初的法律家伍廷芳,关于如何良性地控制报刊舆论,他提出:“泰西各国,均有报律,准报纸有自由言论之权,然言论有界,诋谤有条,不能轶出范围之外。”[25]因此,在伍廷芳看来言论自由虽好,但要“诋谤有条”,言外之意就是要处理好媒体与其它权利(或权力)的关系,包括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因而有必要制订新闻法。伍廷芳的观点基本代表了清末民初时期进步学者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态度,学者追求的是在新闻立法的框架内维护新闻自由,反对通过立法限制媒体报道司法的权利,反对国家强力压制媒体舆论,但对媒体舆论的过界也应有所限制。但伍廷芳并未专门论述媒体与司法之间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只是在谈论其他问题时顺便提及。总之,在近代时期,研究中国新闻史与司法史的相关著作中,很少有专门研究媒体与司法互动关系的内容,更没有相关研究专著,有关近代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的专题论文也不多见。关于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研究未能形成主流,研究相对薄弱,主要分散在个案研究中。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司法史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发展和突破,但对近代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方面基本没有涉足。相比之下,大陆学者近年来较关注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研究,主要论文有:杨大春的《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2001),文章案件资料均来源于近代时期著名的报刊媒体《申报》与《民立报》的报道,作者认为案件审理贯彻了司法独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在中国法制化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韩秀桃的《民国元年的司法论争及其启示——以审理姚荣泽案件为个案》(2003),文章在论述民国初年姚荣泽案件引发的著名司法论争时提及了《申报》等报刊的一些社会舆论;韩涛的《司法变奏的政治底色——以汪兆铭谋刺载沣案为中心》(2007),认为政治的变革和司法的转型导致传统法律元素与现代法律元素在案件中交错,体现出鲜明的时代色彩和浓郁的政治底色,文章大量运用了当时《申报》《大公报》《正宗爱国报》《东方杂志》等报刊的报道与评论;邹辉的《清末新式审判与法文化转型——以〈盛京时报〉判词为中心的考察》(2008),揭示《盛京时报》保存的清末最后四年奉天各级审判厅的大量司法审判文书内容,以个案分析的方式,从司法实践层面和法律适用角度,考察判词中所体现的清末法文化从传统向现代的艰难转型。仅以上论文而言,国内学者开始关注近代司法问题研究,并且有了较大的研究成效,但研究“近代中国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专著还未能出现,论文数量也较有限,已有论文未能关注近代司法与媒体在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互动与冲突,忽略媒体对案件审判所发挥的有效作用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功能,从而未能注重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法律制度研究。

(二)近代中国司法与媒体问题与社会转型的关系研究比较薄弱

近年来,美国用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对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各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但未关注近代司法与媒体问题与社会转型的关系研究。近年来,中国学者开始普遍关注司法独立、媒体舆论与社会转型问题,2007年,史学界在上海召开“近代城市发展与社会转型”学术研讨会,在“城市发展与社会变迁”“城市管理与城市文化”等专题中涉及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研究;另外,对近代司法、媒体与社会转型的关系研究较直接的是刘力的《近代报刊舆论的兴起及影响——以〈申报〉与“杨乃武案”为中心的探讨》(2006),从历史的视角研究报刊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关注,有效地发挥了媒体舆论的监督、影响功能,以《申报》为代表的近代媒体舆论参与并介入社会生活,在政府施政过程中实现监督功能,在近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赵晓耕在《从〈申报〉看清末传媒对法制进步的影响》(2007)一文中也认为媒体能批判传统司法积弊,引入西方法治文明,监督政府及司法运作,能把社会舆论和民众力量调动起来使之转变为一股能够改变政府、改变社会的力量;魏楚雄在《挑战传统史学观及研究方法》(2008)一文中认为,从全球化条件下、从比较史、世界史的角度对亚洲国家的近代化进程进行探索,对中国史的研究其实是一种“从内看外,从下看上,从小看大”的过程。以上观点无疑是我们研究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托。但相比之下,从法学的视角对“近代中国司法、媒体与社会转型”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薄弱。

综上相关研究,微观的多,宏观的少;个案的多,通史的少;片断的多,系统的少;单学科研究的多,跨领域、跨学科的少。从整体研究来看,注重政治层面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忽略法律层面与社会层面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学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都有待提升。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和司法制度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大批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其中司法与新闻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就协调两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够完善,应加速创制。以新闻法为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单独的新闻传播法问世,自然没有针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相关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官司”不断,由于新闻法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只能适用民事法则,极少数适用刑事法规,因而明显地倾向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在保护新闻媒介与新闻从业人员的舆论监督权利方面无所作为。[26]建国后,新闻界多次呼吁制订新闻法,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始制订新闻法的筹备工作。1986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新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试行稿》起草完毕,之后也一度编撰成新的《新闻法草案》。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先后撰写文章阐明制定《新闻法》的理论根据。但从目前来看,多年的呼吁并未能实现。因此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无法从《新闻法》中寻求法律依据。另外,从当前的法律体系制度建设来看,司法制度已比较进步,但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有些内容并不完备,如在司法与媒体关系上,还倾向于司法保守的一面,对舆论监督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缺少法律措施。

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和司法制度不只是要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而是要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历史过程,要做多方面的准备,研究和借鉴历史经验训是其中之一。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建设从萌芽到成熟经历了漫长历史进程,其中有曲折、有斗争,亦有深刻的历史教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找出对我们有用的内容作为参考和借鉴。

三、有利于新闻传媒和司法队伍建设

加强新闻传媒和司法队伍建设,是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的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首先,新闻传媒队伍法律素质的提高迫在眉睫。新闻工作者除要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还应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新闻传媒活动逐渐市场化、法制化,新闻传媒活动必须依法办事。当前,新闻官司不断,媒体审判现象严重,使新闻媒体无论在经济上、精力上、时间上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新闻从业者来说,除采访不深入,记载不实之外,个别新闻从业人员存在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名誉权等较多问题,且在报道中很少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所以新闻工作者应当重视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学习新闻类法律应当以当前法律为主,同时也应加强新闻法制历史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吸取新闻与司法间冲突的历史教训。

其次,司法队伍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官素质和能力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和迫切。司法队伍更要树立规范意识和制度意识,因为司法随意不仅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也容易给司法不公留下空间。因此,必须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司法规范理念贯穿到审判活动始终。通过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历史回顾,司法人员应从中找到自身问题,司法人员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对媒体监督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反思,对已有的制约、监督、保证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司法程序、人员管理、岗位职责、法官言行、监督查处等每一环节都有章可循,对媒体重点关注的司法不公、有损司法权威等现象进行严格查究,确保不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司法人员在媒体监督下要树立品质意识,树立公平、公正的法官品质,法官的个人素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因此通过近代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处理,最终提醒我们除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和法律素质的教育外,还要加强对法官的司法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考核,切实端正审判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体察民情,善解民意,倾听民声,尊重以媒体为主的各种舆论监督,同时又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根据,做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高素质司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