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吗?

现实困惑

郑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一直是恋人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便登记结婚。2005年,郑某出国进修三年,而张某留在所在学校任教。在这三年中,郑某一直没有回国。2008年,郑某进修完毕回国,但是此时他却发现自己与张某在家庭观念和待人接物的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郑某想离婚,但是张某坚决不同意。于是,郑某便起诉到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考虑到两人都是知识分子,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提出离婚,于是便对二人进行调解,希望两人能够重归于好。但是,郑某却不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坚决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案件一定要经过调解程序吗?

律师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案件审判中的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减少执行中的困难。按照上述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具有可选择性;而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赋予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以强制性,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这种规定源于离婚案件的身份关系属性,服务于实行离婚自由、正确化解矛盾、保证家庭关系稳定、加强安定团结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特别提醒

中国有句古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的结合本身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份缘分能不拆就不拆。夫妻之间选择离婚也许是一时的冲动,如果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都能够冷静下来,想想以前的同甘共苦,想想以前的并肩奋斗,那么也许会因为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而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