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社会理论[2]

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全面改革,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在东欧寻找市民社会的因素,并视之为这些国家社会变迁的主要特征。东欧剧变之后,他们进而把市民社会的发育看作自由民主制度在那里得以巩固的关键。怀着同样的期待,20世纪90年代以后,海外学者开始用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的热潮,此派代表人物有怀特及其同事、何包钢、弗洛里克等。怀特分析了萧山各类社会组织,认为随着改革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推进,社会组织正在出现且活动日益增多,与国家的界限也日益明显。怀特断定这是基层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标志,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平衡正在发生变化,一种新的权力平衡开始出现;他还认为“社会组织呈现半官半民性,导致市民社会处于软弱的萌芽状态,究其原因就在于改革的不充分,国家的主导地位没改变。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国家的主导地位将削弱,一个较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White,1993;White,1996)。何包钢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政府依靠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控制,社会组织依靠政府实现自身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是明显的”,虽还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也是“半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后又将概念发展为“初级的市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He,1997;He,2003)。弗洛里克则指出中国基层社会出现的是“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目前看来与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有一定差距,但不能否定其有往这一方面发展的可能(Frolic,1997)。

与此同时,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社会组织能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持认同态度。理论研究方面,邓正来是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先行者。确切地说,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社会结构性领域。“在中国改革开放必然向政治领域纵深的过程中,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社会条件”(邓正来,2002:3~5)。并提出要建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邓正来,1996/15)。在实证研究方面,朱健刚通过对上海市某街区社区权力结构的个案研究,认为在城市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正往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中国正处于前公民社会的形态(朱健刚,2004/6)。张磊、刘丽敏通过对某小区维权过程的分析,认为城市社区里有市民社会发育的存在(张磊、刘丽敏,2005/1)。夏建中通过对某业主委员会的分析认为,小区业委会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具有了“公共领域”的特征(夏建中,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