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贫困研究综述(2011~2015年)

吴惠芳 文婷 王宇霞[1]

一 研究概述

妇女贫困是一个始终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存在于社会整个进程之中,它不单单是贫困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妇女地位提升与人类性别平等的重要问题。因此,妇女与贫困问题也一直是社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在2011~2015年,关于该主题的研究成果颇丰,在中国知网和读秀数据库以“妇女与贫困”“性别与贫困”为主题进行检索,除去重复部分,共检索到314篇文献、20本著作。与上个五年相比,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对妇女贫困的现状、原因、反贫困等问题,研究者采用社会性别视角、多维贫困视角、可持续生计视角、可行能力视角等多维视角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近年来出现的移民贫困妇女等新型贫困群体也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研究对象的层次和类别不断丰富。同时,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亦有发展,除了传统的女性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对妇女与贫困问题进行研究外,医学、生态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也开始重视该主题。遗憾的是,在学术出版物对妇女与贫困问题关注热度持续不减的情况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相关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内却仅有三项,涉及两个研究主题——精准扶贫与农村妇女反贫困、残疾女性贫困。

二 主要研究内容

1.妇女贫困的内涵与贫困的测量

贫困是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挑战。国内外对贫困概念的讨论持续至今,从最初的收入和消费维度拓展到福祉、权利、社会排斥等多维角度。在此过程中,“易受损害性”“社会排斥”等与贫困相关联的一些概念得到了学者的重视。贫困概念的拓展不仅加深了对贫困问题和反贫困实践的多维认识,而且在社会性别和贫困之间建立了联系,使人们认识到男性和女性因为不同的社会性别而拥有不同的贫困经历。社会性别的差异导致了女性和男性在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与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缺乏性别意识的社会制度不能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使妇女更容易陷入贫困的境地,且更不容易摆脱这种状况。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在关注妇女贫困问题(向德平、程玲,2015),从而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妇女与反贫困的实践。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学者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开展妇女与贫困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对妇女贫困的界定。妇女贫困具有更复杂、多维、深层次的表现。首先是物质层面的贫困,收入水平低下是最突出的表现。对于农村妇女贫困来说,非农收入极其有限,缺少社会福利支持,同时农业劳动容易使其身体受伤(贾慧咏,2011)。其次是人文层面的贫困,意指除了收入低下的问题之外,妇女在受教育水平、社会资本、社会支持网络、休闲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困(商万里,2013)。最后是包括卫生保健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权利在内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贫困,如社会性别不平等也使妇女比男性更易遭受艾滋病侵袭(郭瑞香,2011),妇女缺乏政治参与的客观条件(李雪彦,2014),造成其参政机会少、缺少话语权(杨成波,2012)。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也是女性贫困的重要表现(宁满秀、荆彩龙,2015)。少数民族妇女贫困问题则进一步延伸了贫困的含义,包括收入贫困、参与社会发展能力贫困、家庭和社会地位贫困、生存健康贫困及主体性缺失下的贫困(马东平,2011)。农村老年妇女贫困的内涵又有所不同,往往是经济贫困伴随着精神上的贫困,家境贫寒使她们更加愚昧迷信,观念陈腐,很容易上当受骗,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张爽,2013)。

从妇女贫困的测量方法来看,中国现有的关于贫困的衡量数据往往是统计户一级,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在家庭户中,家庭资源在成员之中是平均分配的,所以贫困统计指标及相关数据大都是按照家庭(户)或人均水平而不是按照男女性别分类赋值,忽略了家庭内部的性别差异(贾慧咏,2011;王爱君,2013),尚未超越“家庭内贫困分布均等”的理论假设(张雪梅等,2011)。此外,绝大多数已有的妇女贫困研究对妇女贫困的测量,依据还是收入贫困,对贫困的非物质层面比如文化娱乐、公共服务等关注不够(贾慧咏,2011;张雪梅等,2011)。因此,需要构建基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贫困测度,有利于真实客观地为扶贫减贫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帮助妇女快速有效彻底地摆脱贫困(王爱君,2013)。

2.妇女贫困的类型与原因

妇女贫困的类型有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学者根据贫困的内容和形式将其划分为权利性贫困、能力性贫困和结构性贫困。就权利性贫困来说,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及社会制度的制约,妇女受到不同程度的权利剥夺而被排斥在社会正常生活之外。20世纪70年代,戴安娜·皮尔斯首次提出“贫困女性化”概念之后,谢拉·露丝、瓦伦丁·M.莫格哈德分别从父权制度与社会性别的角度进一步探索了妇女贫困的原因(张雪梅等,2011)。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结构和父权制意识形态使妇女在社会中居于从属的地位(庞海云,2014;邵彩玲,2011)。在制定政策时忽视社会性别的后果是偏向男性,其中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生育制度及市场制度制约了女性的能力发展(王淑婕、解彩霞,2011)。妇女大部分就业于效益较低的部门和产业(马东平,2011)。土地产权制度中的土地分配不平等也是造成她们收入低的直接原因(马东平,2011;洪名勇、周欢,2015),传统社会性别文化往往限制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机会,阻止妇女得到信贷与资源(郭亚莉,2012)。从能力性贫困来看,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很难实现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力转移,经济收入低,更多地依赖丈夫的收入,更易陷入贫困(王丽熔,2015)。因病致贫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周潮,2011;叶占存,2011),妇女还可能经历能引起精神障碍的创伤事件折磨(夏宏伟等,2011)。从结构性贫困来看,贫困具有多维尺度,女性在资源、权利、机会拥有和控制方面弱于男性,这是女性之所以贫困的结构性因素(赵群、王云仙,2011)。在家庭内,宗教观念和社会意识形成的许多生活禁忌和习俗,决定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资源分配机会远远低于男性(史玉梅,2011;霍萱、林闽钢,2015)。贫困使妇女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不能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一个痼疾。贫困妇女在面临极度贫困时更容易放弃生命(李良达,2015)。对于家庭来讲,贫困女性对子女的早期喂养与教育能力弱化,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成年后社会竞争能力和自我能力的提升,从而造成贫困思想的代际传递(韩春、陈元福,2011;张爽,2013);更严重的是,贫困会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更容易导致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威胁其人身安全(王莉丽,2011)。

除了上述的类型划分外,还有学者从地域角度将贫困妇女群体分为农村贫困妇女和城市贫困妇女。由于国家统计资料缺少对农村贫困状况的分性别统计,一般认为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以及贫困女童等构成农村贫困妇女的主体。同时中国贫困的地域性、多元性决定了少数民族贫困妇女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反贫困重点关注的群体(马东平,2011)。从可持续生计视角来看,脆弱性是导致连片特困地区妇女贫困的重要原因,生计资本贫乏与脆弱性叠加成为制约连片特困地区妇女脱贫的主要障碍(顾永红等,2014)。在城市,妇女构成城市新贫困群体中各贫困层的多数,贫困女性群体也分化出越来越多的亚群体,包括下岗失业人群、工作中的低收入者、流动妇女、失地女农民、女户主单亲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龄化中的妇女群体、气候变化等灾害影响的新型贫困妇女(张雪梅等,2011)。同时,伴随社会转型,单亲贫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移民妇女的贫困问题也引起了学者关注。

3.移民及单亲贫困妇女

移民脱贫是中国实现脱贫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移民女性的经济参与和贫困问题也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与男性农村移民相比,移民妇女更容易陷入贫困和边缘化的状态。由于搬迁破坏了其原有的生产与生活体系,妇女被安置到新的环境更难适应,加上教育水平、健康状况、技能等方面与男性移民相比有一定劣势,移民妇女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重建面临相当大的挑战,如土地权利问题、新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要求、就业机会等,这种挑战会进一步影响移民妇女对资源的利用、经济机会的获得、政治参与等方方面面(陈莎莎,2013)。一项对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的研究发现,女性生态移民承担大量家务活动的同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非农就业难问题较为突出,为家庭生计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困难(史俊宏,2015)。

在大规模人口流动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冲击下,人们的家庭与婚姻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农村离婚率也节节攀升,出现大量单亲家庭。其中,单亲母亲因其弱势地位,更容易陷入贫困。然而,对于这个群体,学术研究与探讨少之又少。在十分有限的研究文献里,研究者将目光聚焦在城市贫困单亲母亲问题上。城市单亲贫困母亲通常具有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低、无稳定就业的特点,面临极端经济困境、子女教育难题、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困顿、情感的深层困乏以及再婚的多重困难。因此,为了改善贫困单亲母亲的处境,需要对其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加强健康、情感及就业等多种援助,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刘荣,2015)。其他研究更深刻地剖析了贫困单亲母亲的成因。城市贫困单亲母亲普遍具有人力资本不足、社会资本不足以及制度资本不足的特点,而其从单亲化到贫困化是外在结构性压力机制与内在失能累积机制之间的持续的负面互动并相互强化的结果。女性虽然摆脱了不幸婚姻的束缚却陷入了贫困,弱势社会地位被进一步固化,成为新的贫困女性,这进一步加大了男女两性不平等的趋势(孙明彩,2015;周慧琴等,2014)。对于单亲贫困母亲的救助工作,传统性别观与价值观等社会环境、不完善的救助服务机构和工作机制、救助依赖心理等都使得贫困单身母亲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性不足(杜佳珈,2014)。应从性别赋权的社会工作介入出发,建构城市贫困单亲母亲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协助城市贫困单亲母亲群体的发展能力,使其获得资源和机会,克服权能障碍,最终缓解压力改善社会地位(孙明彩,2015;何珍,2014)。农村单身贫困母亲社会救助缺失,主要受到农村传统性别观念、单身贫困母亲社会救助的主体地位缺失以及缺乏长效救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从强化政府责任、推进社会化运作和引导单身母亲自立自强三个层面完善农村单身贫困母亲的社会救助体系(戴爽,2013)。其他见诸出版物的更多内容,以各地、各级妇联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开展的贫困单亲母亲援助活动描述为主,鲜见对这一贫困妇女群体进行深入分析的研究。

4.妇女反贫困政策与行动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为缓解和消除农村贫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经历了救济式减贫和体制改革推动扶贫、大规模开发式扶贫、扶贫攻坚、第一个和第二个扶贫开发纲要前期等几个阶段(赵群、王云仙,2011;向德平、程玲,2015)。妇女群体被纳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中国政府在早期的区域开发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为背景的扶贫工作中并未重视女性的参与,甚至在明确鼓励女性参与的整村推进中,妇女的参与也并未见实效。直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才提出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政策与措施,并把全国妇联开展的“巾帼扶贫行动”纳入国家总体扶贫计划(姜秀花、倪婷,2015)。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反贫困政策更加关注女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提出将农村妇女作为重点群体,同等条件下对贫困女性优先安排。同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要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姜秀花,倪婷,2015)。

近五年国家扶贫政策最突出的变化即“精准扶贫”政策的推进,其中也不乏对贫困妇女的关注。精准扶贫理念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视察扶贫工作时首次公开提出,他强调“必须切实抓好脱贫致富这个战略性任务”,“要分类指导,把工作做细,精准扶贫”(汪三贵、郭子豪,2015)。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深化改革、推进“精准扶贫”开发的各项工作机制以及注重实际问题解决的原则,其中不乏对妇女扶贫的关注。例如,在完善金融服务机制中,《意见》提出要“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国务院公报,2014)。2015年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办就共同推进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工作下发《关于在扶贫开发中做好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妇女和妇联组织在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工作更加精准科学,促进贫困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妇女报,2015)。

精准扶贫思想提出后,学术界掀起了研究的热潮。国内学者对精准扶贫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大数据的角度,提出精准扶贫的核心在于精准度(郑瑞强、曹国庆,2015),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即瞄准每一个贫困人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孙璐,2015)。精准扶贫的内涵在于通过系列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对具体贫困人口进行有效识别和动态管理,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并对识别出来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农户实施具体、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增加自主发展的能力,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黄承伟、覃志敏,2015)。精准扶贫的关键是“贫困识别精准”和“帮扶措施精准”,随着贫困识别对象的下移和缩小,贫困妇女群体被纳入扶贫政策的体系中。在深入了解她们致贫原因的基础上,各地政府对贫困妇女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减贫政策,一些地方提出干部“结穷亲”,乡镇干部与贫困妇女“结对子”,引入社会资本进行精准帮扶,提出的对策现实可行(徐俊,2012)。提高扶贫的有效性就需要建立参与式扶贫机制,要加强瞄准的主体和对象互动和交流,强化贫困妇女的造血功能(叶初升、邹欣,2012;辜胜阻,2014)。

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与妇女反贫困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农村贫困女性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公正、公平的重要体现(张励仁,2011)。全国妇联通过赋权妇女、投资妇女、健康妇女以及引导妇女实现创业就业来消除妇女贫困,取得了良好成效。贫困妇女是扶贫开发的重点对象,也是参与扶贫开发的主体,中国政府始终把妇女减贫作为国家减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使2亿多妇女脱贫,2600多万城乡贫困妇女拥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妇女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崔郁,2015)。小额信贷项目被认为是促进贫困女性收入提高的重要途径(Yao,Q.,2014)。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行动,在改善贫困女性生存环境、促进贫困女性就业、提高贫困女性健康水平方面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倪婷、李文,2015)。经过不懈的努力,妇女的福利得到改善,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高,妇女的人格和尊严得到更多的尊重,不同贫困妇女群体的性别需求得到一定的关注和满足,妇女的自我组织和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能力得到加强(姜秀花、倪婷,2015)。

5.妇女反贫困工作面临的挑战

国家扶贫机制和运行机构具有多种局限性,妇女反贫困的支持主体单一。在中国的扶贫实践中,扶贫程序的官僚化、工作人员能力的局限性及相关机制和法律的不健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很多扶贫行动仍然是“输血”性扶贫,而非“造血”性扶贫,无法根治西部农村民族妇女的贫困问题,返贫现象频发。官员的流动和不连续性对政府扶贫行动的持续性影响较大(马东平,2011)。一些救助项目缺乏有效的瞄准机制,往往是耗费了资金和精力,却达不到使妇女脱贫的目的(史玉梅,2011)。同时,中国在反贫困过程中是以政府为主导,反贫困工作主体单一化特点明显。由于缺乏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参加反贫困工作的有效机制,非政府组织在这项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可能的作用(杜亚男,2014)。

女性自身素质较低限制了其参与反贫困的积极性。贫困妇女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较差,经济和社会地位也较为低下,她们害怕竞争、思想保守,子女多、生活负担重的贫困现实等多种因素综合,使她们在一定程度上将贫困内化为一种思想意识上的贫困,并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态度,造成了自卑、自弱的心理,严重制约她们积极主动的反贫困意识和行动(周潮,2011;史玉梅,2011;王秀花,2012)。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观念陈旧、积极主动性差又严重限制了妇女对国家政策的知晓程度,主动参与政府、妇女组织及社会扶贫项目的积极性不高(史玉梅,2011)。

针对这些问题,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第一,加强贫困妇女主体意识培育,加大妇女赋权、增强社会性别意识、保障有效参与,才能建立妇女自主脱贫的基础,也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周潮,2011)。要加强继续教育,尤其是性别公平教育,促进贫困妇女性别意识的觉醒(吴海涛等,2013;高飞、向德飞,2015),促进教育公平(东波等,2014),提高贫困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这对于实现“中国梦”的目标具有支撑作用(袁兰,2012;高凌雁、郑逸芳,2015;庾春云,2015)。发展职业女农民教育,为农村妇女提供相应的市场信息和专业技能培训(周潮,2011;白雪,2012;张倩、陈遇春,2013;何丕洁,2015),推动妇女人力资本等行动,积极参政议政,投资发挥妇女科技示范户双学双比女能手的示范帮带作用(郭亚莉,2012)。鼓励农村女性积极参与农村事务管理,为妇女赋权(邵彩玲,2011)。还要高度重视贫困妇女的心理健康问题,深入妇女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为贫困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排解不良情绪,化解潜在矛盾(吉林省妇联,2012)。

第二,持续加强扶贫工作中的性别意识主流化工作是妇女实现脱贫的重要保障。基于中国反贫困的政府主导特征,学者分别从社会性别、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本、公共政策等视角对国家反贫困政策进行了分析(赵群、王云仙,2011)。在妇女反贫困研究与行动中,应持续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增强社会性别敏感,推动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郭亚莉,2012;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5)。社会性别视角有助于精准扶贫目标的真正落实,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减贫目标和性别平等目标的关联和协同,同时有助于加强国内减贫和国际援助之间的耦合与互动。采取立法等一切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从制度方面为贫困妇女提供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王莉丽,2011;王丽熔,2015),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杨成波,2014;王博、张瑜,2015)。

第三,大力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妇女扶贫工作的必要举措。多数社会组织针对的贫困弱势群体都包括妇女,扶贫项目有较高的性别敏感意识。同时,鼓励NGO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妇女反贫困工作提供更具创新性的项目支持(汪力斌、贾蕊,2012;王志学,2014;王晶、刘彦喆,2012)。提升妇女NGO的社会认知度,加强政府与社会支持力度,使其在妇女反贫困工作中最大可能发挥功效(唐永霞、罗卫国,2015)。对于生活极其困难的贫困妇女和家庭,单靠政府以单一的救助手段很难保障其基本生活。应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宣传的积极作用,动员企事业单位、社工、慈善机构及社会救助团体各界力量共同关注和帮助贫困妇女群体(吉林省妇联,2012;刘新玲,2012;江雪,2014;崔馨宁,2015)。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培育新兴的社会服务机构,形成扶贫多主体共生局面。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尽管关于妇女与贫困问题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已有研究的内容重复性较高,部分研究有模式化的倾向。大多数研究仍然停留于宏观的层面、相对抽象的角度,深入实地、深入贫困妇女生活世界、描述其贫困问题、探索其贫困原因的研究仍然乏善可陈。刘欣(2015)曾经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内妇女贫困与社会性别研究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对妇女贫困的界定、类型、特征、测量、原因、影响研究以及妇女反贫困研究进行了述评。她指出,现有研究仍将贫困妇女作为政策受众,缺少对现有政策、组织如何介入妇女反贫困的机制和过程研究以及妇女主体如何利用本土知识参与反贫困的研究。同时,社会性别视角几乎是妇女反贫困的唯一理论视角,且缺乏本土化的理论,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手段。

以往针对妇女与贫困的研究更多的是静态层面的研究,关注同一性别群体中的贫困发生率,而少有总贫困人口中贫困妇女比率及其动态的变化。贫困女性化没有更具体化、全方位、多维度地展现在人们尤其是政策制定者的面前,不容易引起政策制定者和扶贫实践者对妇女贫困应有的关注。

以户为单位的贫困测量方法掩盖了妇女贫困的事实。精准扶贫是新时期中国扶贫工作的重要战略思想,开启了中国扶贫工作的新阶段。扶贫对象精准作为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对精准扶贫最终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扶贫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面临着测量方法的挑战。目前,中国主流贫困测量方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确定贫困线,其次是确定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以贫困线为标准,“家庭”或“户”为收入测量单位,区分贫困家庭或贫困户,其下的所有人口,不分性别、年龄、个人可支配收入一律被视为贫困人口(汪雁,2004)。这种测量方法所隐含的基本理论假设之一为“家庭内部贫困分布均等”,但现实是家户整体状况的提升并不总是被家户的所有成员均享,家户中一部分人处境的日渐提升可能伴随着另一部分人的每况愈下。农村女性特别是已婚妇女往往为了家庭成员而牺牲和奉献自己,放弃自己某些权利(王爱君,2013)。因此,在以家户为单位的贫困测量方法中忽略了家庭内部基本生活资源的消费存在性别等级之分,贫困中的性别差异被家庭均质所掩盖,忽略了妇女在贫困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实际上依旧没有解决妇女个体贫困的问题。

精准扶贫背景下妇女反贫困理论与实践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尽管社会性别视角和性别意识主流化被研究者反复强调,但它仍未完全进入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主体意识。1995年世妇会以后在社会组织特别是女性社会组织的倡导和坚持下,性别意识逐渐进入社会意识的主流,各种扶贫政策中针对妇女的特殊需求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减贫战略中强调妇女的参与性和共享性,将提升妇女的发展能力和话语权作为重要指标。在知网数据库,以“精准扶贫”为主题进行检索,从2014年至2015年共有1530篇文献,将“精准扶贫”分别与“妇女、女性、性别”组合检索,去除重复部分,共有12篇文献。可以看出,现阶段精准扶贫视角下对妇女贫困问题的研究尚存不足,学术界对于“精准扶贫”的研究侧重点主要是对其概念意涵的阐释与宏观层面的比较,基本上是站在国家视角自上而下来看待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提出对策和建议,鲜有分析精准扶贫政策与妇女反贫困之间的关系。

因此,展望未来的妇女与贫困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加强精准扶贫与贫困妇女关系的研究。在以往的反贫困政策与行动研究中,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度经过了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但是,在进入精准扶贫阶段之后,对于精准扶贫行动、作用机制以及效果和妇女贫困与反贫困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亟须加强,以助力国家新阶段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妇女反贫困事业的发展。

第二,继续采取西方社会性别理论与中国社会性别文化相结合的研究视角,对城市和乡村的妇女贫困问题、流动妇女贫困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剖析,为中国妇女反贫困政策与行动提供良好的研究基础。

第三,丰富贫困妇女亚群体的微观个案研究和中观定量研究。随着中国反贫困行动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妇女贫困的内涵、类型、原因及表现特征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非常需要在宏观理论探讨基础上,通过更为丰富的贫困妇女亚群体的研究,多方面、多维度呈现贫困妇女的群像。

第四,加强少数民族贫困妇女问题的研究。当前学术界对于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的研究大部分是从政策机制方面探讨,而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在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有关这些民族贫困问题比较系统的田野调查与实证研究较少,其中从社会性别角度关注少数民族贫困妇女的研究更是有很大的空白要去填充。


[1]作者简介:吴惠芳,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文婷,女,山西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师;王宇霞,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