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研究年鉴(2011~2015)
-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刘亚玫 史凯亮 杨玉静 杜洁 宓瑞新
- 9532字
- 2021-04-29 18:05:56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综述(2011~2015年)
王晓莉[1]
一 研究概述
本文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主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妇女”并含“土地”为精确主题词进行检索,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到367条结果,有效文章共194篇;“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共检索到219条结果,其中有效文章48篇[2];“中国主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到9条结果,其中有效结果共4条。在中国国家图书馆文献系统,以“妇女土地”为检索词进行全部检索字段检索,共检索到2部专著,一部是全国妇联权益部主编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报告》(2013),另一部是赵玲编著的《农村妇女与农村土地》(2014)(见表1)。
表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成果年度分布情况(2011~2015年)
采用CiteSpace软件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用关键词命名进行聚类分析,阈值选取每年10个最热词,可以看出,2011~2015年的五大类热门关键词分别是“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全国妇联”,其中出现频次最高的集中在“土地权益”和“农村妇女”这两个关键词。尽管学界对于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关注度不高,但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国妇联联合农业部开展了“全国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县级示范培训”,编写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手册》,涌现了不少有代表性的地方经验。随着2011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关键词的研究增多,但将之与土地确权登记的实践相联系进行分析的不多,研究者仅仅是采纳了这一概念术语,却将分析的重心转向“承包经营权”。
分析2011~2015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究的发展脉络、特点、研究成果、研究活动的数量规模以及变化趋势等,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研究议题更加多样,大致可以分成6个方面[3]:分配土地对妇女发展和国家发展的意义与贡献;土地分配方式与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在农村社会落实的情况;如何保证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失地妇女如何争取她们自己的土地权益;土地制度改革怎样影响男女平等;等等。
二是研究立场兼顾效率论和公平论。从女性主义视角来看,妇女土地权益领域的研究立场主要有两类,一类强调妇女作为生产者的效率论立场,关注妇女的土地获取与农业生产、粮食安全的相关性(王晓莉等,2014),其典型范式是以农业女性化为讨论的起点,强调农村妇女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各项权利(如向东,2014),也有研究专门分析了农业女性化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造成了妇女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张笑寒、洪艳,2012)。另一类从福利和公平的视角关注妇女的土地权益,涉及失地妇女的就业权、社会保障及住房权等(张清、段林,2011;魏丽丽,2013;郭岁,2014;魏敏,2015);关注“贫困女性化”,强调保护妇女个体的土地权利有助于促进减贫这一目标的达成(王晓莉等,2014);这类研究为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对策思路,但目前尚停留在理念阐述层面,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
三是研究思路以问题导向为主。这五年的研究多是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综合性研究,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视角分析妇女土地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原因以及对策,其中成因分析以法律层面的居多,对策建议则涉及法律、政策、村规民约与妇女能力建设等四个层面。
四是研究方法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这五年的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甚少,仅有9篇(3.7%)。定量研究的数据多基于研究者在某个省或某几个村庄的小样本调查数据;作为全国性数据的重要来源,全国妇联权益部2013年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报告》和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也被广泛引用;此外,民间妇女组织农家女机构2010年的《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也是重要的数据来源。除了全国性的失地妇女占比、分年龄段的失地妇女统计这类指标外,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还增加了分婚龄的失地男女统计(全国妇联权益部,2013),用以检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的政策所导致的妇女失地趋势。在方法上,不同于以往研究中以家户为基本分析单位的做法,田传浩、陈佳(2013)从个人角度揭示掩盖在家庭均值下的个人差异,也更符合女性主义方法论。
二 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研究,多集中在现状描述、成因分析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相比之下,与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内容不多,从“成员权”视角进行研究的也非常少。
(一)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描述
近年来,歧视妇女、随意剥夺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张笑寒,2012)。在土地承包政策调整不同时期结婚的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失地的比重随时间大幅上升(宋月萍等,2014)。例如,对一轮承包后没有分到土地的嫁入妇女,在二轮承包中仍不做调整;农嫁非妇女不分承包地;计算家庭人口时,妇女只能分到男性村民50%~70%的土地;侵权主体更多表现为村组集体而非个人。在不同地区,妇女土地权益受侵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发达地区,出嫁女及其子女等成为土地权利受侵最为普遍的群体,表现为在集体收益分配中不能享受股份分红及其他村民待遇;在欠发达地区,往往表现为土地调整后迁入的已婚妇女不能获取承包地(商春荣、张岳恒,2011;王晓莉、李慧英,20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呈现一种强劲的势头,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所提倡的“产权明晰”论几乎成为主导性的农地产权改革共识。面对日益严峻的村集体收益再分配问题,历史制度学派和社会学制度学派提出,“成员权”成为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机制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它镶嵌在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中被反复建构与界定。实践中,“成员权”界定的复杂性及所激化的矛盾冲突不断,妇女群体首当其冲,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而面临一些新挑战,主要体现在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制改革、新一轮确权登记、宅基地置换等实践环节。既有研究指出妇女是改革中权益易于流失的弱势群体:一种情况是受承包经营权“长期化”政策影响,即使是股权化的土地,妇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得不到保障(张笑寒、杜静,2015);另一种情况是在股权及土地征用等其他集体收益分配中,“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剥夺。就宅基地问题而言,依据目前政策,农村的“一户一宅”实际上是“一儿一宅”,妇女陷入“无宅就无户”“无户就无宅”的悖论之中(江桓,2012)。
离婚丧偶妇女一般很难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离婚妇女在夫家承包地没有被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一项调查显示,52.7%的受访农户反映,离婚妇女的承包地由其前夫继续经营(肖新喜,2011)。离婚丧偶妇女回娘家村,也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及其他各项相关权益。通常离婚丧偶妇女不主张土地承包权,只强调住房和其他财产(李玉滢,2012)。如果再嫁则有可能完全丧失夫家的承包地,对于丧偶妇女,很多村规里约定寡妇只有在本村内再嫁才能保障自己的土地(孙萌,2013)。因婚嫁失地直接影响到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致使妇女陷入更加贫困的处境,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平。这些问题的存在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李和平,2013)。一项实证研究指出,婚嫁失地使农村已婚妇女遭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风险显著增加(宋月萍等,2014)。
目前,关注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的研究不多(刘玲,2011),为数不多的几篇相关研究多强调土地权益与决策权的相关关系:一类是强调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与其在家庭中的决策权之间的正相关性(陈会广、张耀宇,2014;张会萍等,2015),认为参与土地流转显著正向影响农村已婚妇女劳动力发生转移的概率和外出持续时间(张会萍等,2015);另一类是强调妇女在家庭土地流转中的决策权、继承权(郑红彩、杨睿,2014),关注的是家庭层面的个体权利如何实现。还有部分研究探讨了某项具体法律政策与土地权利保障的关系(田传浩、陈佳,2013)、妇女土地流转意愿(陈会广、张耀宇,2014)、妇女土地继承意愿(邢朝国、郝妩阳,2013)、留守妇女和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范聪聪、夏莹,2015;许典利,2015)等。张笑寒、吴龙桓等(2012)概括了妇女土地维权的特点:矛盾激烈、涉及面广且解决难度很大;从权益流失到主张权益保护,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甚至长达几十年之久;维权成本过高,法律救济途径不通畅,基层调解民事纠纷能力弱化;等等。
(二)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分析
研究多认为,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冲突是导致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根源。对于冲突又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一种冲突发生在人地之间,主要由于土地资源位置的固定性与妇女因婚姻而产生的居住地(非)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或者解释为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即法律倾向于保障其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而习俗却是妇女在新居地获取土地(商春荣、张岳恒,2011);另一种冲突则出现在产权的效力与目标之间,即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所具有的稳定性与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共同富裕目标所决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肖新喜,2011)。具体成因分析多聚焦法律和政策层面,研究普遍指出,现行法律中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相关立法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没有充分考虑人地冲突、法律与习俗的冲突、产权效力与目标的冲突等。而当农村妇女援用行政和司法途径维护土地财产权时,却又遭遇救济不力的困境。针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属性,如家庭成员“人人有份”(刘大海,2013)、“可分割性”(易燕、李峣,2014),而既往针对已婚妇女的研究多关注的是承包经营土地的分配方式,如“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一项法院律师的研究专门分析了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执行困境,触及法律层面的一些核心问题(贾志生、胡德华,2011)。
法律政策视角的成因分析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包括《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九部法律,主要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年)》。无论针对哪部分群体、哪类土地权益,妇女土地权利的模糊性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既有研究分别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种“模糊性”。
1.产权属性的“模糊性”
《物权法》确立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物物权属性,却并未明确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共有属性。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民法通则》将“农户”确定为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独立民事主体。家庭承包土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研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通过封闭列举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季俊宏,2015)。也有研究提出,男方婚前单独承包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本集体土地的,婚后女方不当然享有男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男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确认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程建邑、程建华,2011)。关于宅基地的产权属性也存在法律空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一户一宅”原则,但并未就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做出规定。有研究认为,《婚姻法》及新司法解释存在对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直接歧视(王竹青、王金凤,2014)[4]。法律界定的产权模糊性,是导致妇女个体权利模糊从而引发种种“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根源之一。
2.产权主体的“模糊性”
《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而第15条又指出“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研究者就法律用语是否存在表述上自相矛盾之处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就认为不存在矛盾,“成员”是指权利主体,“农户”是指承包方式(韩龙,2013)。无论是否认可法律存在自相矛盾的表述,研究者都认为表述上的不明确之处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个体权益置于家庭“户”的掩盖之下,妇女的土地权利获取具有强依附性特征(张笑寒,2013)。
3.产权继承的“模糊性”
《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未进行深入规定,仅在第131条默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规定了土地承包收益的可继承性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的可继承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并没有明确表述。有研究认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仅允许承包收益的继承;并认为,这样的继承规定会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上的不确定性(袁震,2013)。有研究也指出,以承包方式的差异和承包土地用途的不同来界定继承人不同的继续承包的权利,造成了理解和应用的混乱(向东,2014)。
4.成员资格的“模糊性”
《土地管理法》第10条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权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第24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衍生权利的前提条件,但没有界定成员资格,也没有制定确认资格的具体规定,认定成员资格的权利交由村民自治。有研究认为,妇女土地问题的症结归因于“成员权”的界定(杨焕兵,2015),或者说,成员资格的“模糊性”;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决定了婚姻流动妇女能否获得其主张的土地权利(商春荣、张岳恒,2011)。
(三)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对策建议
研究者的对策建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①针对立法和司法主体,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条款具体化;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司法救济的途径和多元化方法。②针对政府主体,建议建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发挥乡镇政府的审核与纠错职责;建立失地妇女的社会保障机制或通过预留机动土地、储备金等方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干预(孙萌,2013),并出台地方性政策以保障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商春荣、张岳恒,2011)。③针对村民自治主体和社会力量,建议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提高妇女参政意识、参政保障(配额制)、维权意识,通过妇联等社会组织力量帮助维权,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出现了一个研究转向,即将问题的矛头不再仅仅对准妇女无法获取承包地的事实,转而探究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属性和家庭成员间分割的可能性及路径,如有研究认为,土地股份量化改革可以量化到人,有利于解决土地分割问题(张笑寒,2013;施英燕,2013)。笔者认为,这显示出学界更加务实的态度,试图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强调承包经营权的共有属性和可分割性,可谓借新一轮确权登记之际解决存量问题的良方。目前相关研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①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共有属性缺乏法律界定。它属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其他,学界存有争议(袁震,2013),各自主张的可行性也有待进一步论证。目前理论上的讨论还远远不够,包括法学界的关注也明显缺乏。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性如何落实的问题。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就承认夫妻共同承包土地过程中妇女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出嫁女在离开家庭时也应当享有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向东,2014),但必须面对现实中如何落实的问题,袁震(2013)建议通过赋予原家庭成员强制购买权、设定法定次级承包经营权、设定定期金等方式解决权利冲突。③关于征地补偿是否建立多元标准的争议。有研究建议建立“承包经营权补偿分配以‘地权’为依据,土地所有权补偿分配以‘成员权’为依据”的征地补偿收益分配体系,旨在解决出嫁女的征地补偿问题(刘灵辉,2015)。但这种看似周到的制度建议,实则是将出嫁女差别化对待,没有指出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共有属性和可分割性。
三 研究总结与展望
(一)研究特征
总体而言,2011~2015年的妇女土地权益研究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主要围绕“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一综合性分析框架展开,学科视角逐渐多元化。研究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视角分析妇女土地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原因以及对策,其中成因分析以法律层面的居多,对策建议主要围绕法律、政策、村规民约与妇女能力建设等四个层面。这一时期的研究基本沿袭了此前有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研究思路。
二是研究的问题导向突出。随着2011年国家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作为关键词的研究增多。研究对政策制定者的影响力也逐步显现。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国妇联联合农业部开展了“全国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县级示范培训”,编写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手册》,涌现出不少有代表性的地方经验。
三是以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定量研究开始增多。定量研究的议题多关注相关性研究和妇女的主观意愿,数据多基于研究者在某个省或某几个村庄的小样本调查数据,文献回顾充分、理论框架严谨,采用多元回归模型等进行假设检验,研究结论能够支持研究者的经验判断。作为全国性数据的重要来源,全国妇联权益部2013年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报告》和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广被引用。此外,还有民间妇女组织农家女机构2010年的《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作为重要的补充。
四是法律视角分析不断走向纵深。研究共同指向一个问题的根本所在,即妇女土地权益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产权属性、产权主体、产权继承性、村民资格、司法救助等方面。土地产权的“模糊性”深植于“父系、父姓、夫居”所涉及的一系列父权制的社会结构性安排:“父子相承”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及其他家庭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夫居”的婚居制度、“父子相传”的姓氏继承制度、“养儿防老”为核心的家庭养老制度(王晓莉等,2014),导致妇女土地权益的不确定性或依附性增强。
(二)研究不足
同时,我们应看到,相对于主流的土地问题研究领域,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边缘化地位,尚存在诸多不足。
一是针对单一群体或单一权益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单一群体的研究中,多关注离异丧偶妇女、出嫁女的研究,其他类型的妇女群体,如已婚妇女、留守妇女、流动妇女及适龄未婚妇女、男到女家落户的女婿及其子女等关注度更低。单一权益领域的研究中,土地权利往往指代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做具体交代。相比之下,其他权益领域关注度更低,如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或收益权、宅基地使用权及由土地权益派生出的其他各项收益权(如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
二是学科视角单一,多采用法律视角,分析妇女土地权利的特征,包括依附性、不稳定性等。研究多认为,稳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冲突是导致妇女权益问题的根源。对于冲突又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一种冲突发生在人地之间,另一种冲突则出现在产权的效力与目标之间。具体成因分析多聚焦于法律和政策层面,就土地问题论土地问题,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视角的关注不足,如从社会保障视角贡献新的视角和对策思路等。
三是研究的学理分析有待强化。目前的研究多以问题导向,围绕“如何保证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展开应用性、对策性研究。研究的基础性学理分析不足,鲜有研究触及妇女和土地问题的其他议题,如分配土地对妇女发展和国家发展的意义与贡献,土地分配方式与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变化之间的联系,失地妇女如何争取她们自己的土地权益,土地制度改革怎样影响男女平等等,研究的女性主义立场有待强化。
四是“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主流的土地研究领域仍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研究者即使偶有提及农业女性化、妇女在征地中的权益受侵等,却鲜有专门论述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公共政策及主流学科的影响有限。
(三)未来研究展望
从国际上来看,妇女土地权益一直是发展领域的热门研究议题之一。围绕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产生了一系列基于结果的证据,包括农业生产与投资、包容性增长、劳动力和收入、获取金融支持、土地市场等维度。针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意涵,研究主要强调法律认可、社会认可、可执行性、长期性、可转交性等五个维度。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干预的关键在于产权改革,强调政府和公益机构的角色,并总结出一系列成功干预的关键要素,如公共信息与意识、培训与能力建设、招聘中的性别平等、监测评估、回顾与调整等。
从研究的分析框架来看,研究者们正在致力于搭建一个跨国别、跨学科的综合性分析框架,可以共享研究成果,使研究不断走向纵深,并致力于推动现实的改变。该分析框架基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Lin” Ostrom)的IAD制度分析框架,从背景(context,包括妇女、土地与土地产权、法律和社会规范、社区)、风险与机会、行动情境(action arena,包括行动者、行动资源)、产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四个维度开展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综合性分析。该分析框架目前仍在建构阶段,对于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来看,不断出台的政策和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不仅为研究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新的机会,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契机,同时对研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我们现有的土地制度里有两个原则的逻辑,也可以说两个权利的逻辑:一个是成员权的逻辑,对应的是公平原则;另一个是财产权的逻辑,对应的是效率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转向,由公平原则优先逐渐转向效率原则优先,随之出现的是成员权的逻辑与财产权的逻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产权明晰化”的改革共识已经达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一个渐进式的改革方案,“三权分置”成为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针。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更多秉承的是效率原则。这一政策原则的转向进一步激化了土地制度所固有的成员权逻辑与财产权逻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在现实中,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成员身份”界定的复杂性及所激化的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出现了“产权越是明晰,妇女权益保障难度反而越大”的悖论。主流学界亟待引入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这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议未来从事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研究,一要抓住现实发展提供的契机,跳出“就土地论土地”的封闭循环,为推动土地改革政策制定中的性别主流化,逐步减少并消除性别盲点做出应有的努力。同时,增加对妇女能动性的关注。二要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开展跨学科、多元化的研究,特别要关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研究的主流化,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改革的决策支撑。三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因地制宜地引入国际先进的研究成果、分析框架,加强学科队伍建设,提高研究成果的学理水平和国际对话的影响力。
[1]作者简介:王晓莉,女,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与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
[2]以“妇女”并含“土地”为题名或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均少于以“妇女”并含“土地”为主题词检索的有效文章数。比如学位论文库中检索结果,前者仅有25条,而后者的有效结果为48篇,故在此统一采取主题检索。
[3]参见高文德·凯卡著《中国的妇女和土地问题(摘译)》,郑曙村、宋锦洲译,《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
[4]根据目前的《婚姻法》第18条第1项及新的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和房屋均属于男性的婚前个人财产,妇女一般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均不享有权利。关于离婚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42条及司法解释一第27条将没有住房的情况确定为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离婚妇女是否主张该项权利,由其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