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哲学评论(第4辑)
- 陈新夏 杨生平 黄志军
- 12829字
- 2021-05-11 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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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及其所有制问题探析
阎孟伟[1]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应当从历史运动的角度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正确地理解市场化改革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探讨我国市场化改革在现实中所面临的问题,正确地认识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所有制问题,特别是其中的私有制问题和公有制的多种存在形式问题。
关键词:历史运动;市场化改革;私有制;个人所有制
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理解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过程,那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这个总体过程的核心内容。或者说,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不断向前迈进。回顾这一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改革始终充满了希望,但同时也面对着各种风险和危机。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新时代来反思我国市场化改革这一历史运动带给我们的丰富经验和历史教训,更深刻地认识市场化改革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以及市场化改革必须具备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文化条件,并清除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种种令人扑朔迷离的思想混乱。
一 从历史运动的角度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完整、透彻地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首先要注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产生的历史运动的理解。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第二章中,以“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为题,批判了当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把以自由市场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看成天然的、永恒的东西的观念。他说:“经济学家所以说现存的关系(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天然的,是想以此说明,这些关系正是使生产财富和发展生产力得以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那些关系。因此,这些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这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2]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使命只在于研究如何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下获得财富,只在于将这些关系表述为范畴、规律,并证明这些规律、范畴比封建社会的规律和范畴更有利于财富的生产。对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3]
马克思认为,一切存在物,一切生活在地上和水中的东西,只是由于某种运动才得以存在和生活。“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4]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就是指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生产力的发展最终摧毁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产生的历史结果,因而它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但马克思同时又确信,凡是在历史中产生的必然会在历史中消失,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终究会改变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因此,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不可能是永恒的、不变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反映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那些观念、范畴、规律“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5]
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整理解就需要研究和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怎样的历史运动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必须探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怎样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我们知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产生的历史运动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以产生的历史运动有着显著的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基本上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自生自发的自然演化过程,它所需要的各种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较为漫长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孕育出来的,其市场化过程所衍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是在这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消化和解决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走的是一条由国家自上而下引导和推进的自觉发展过程,其得以形成的条件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国家的自觉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来,其市场化过程所衍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会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地、综合地爆发,这就充分显示出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空前复杂性和艰巨性。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生产关系的历史运动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生产关系的历史运动是否具有历史性和暂时性。很多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有意避开这个问题,或者不愿探讨这个问题。然而,至少有一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生产关系的历史运动同样具有历史性和暂时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可能会产生一种高于市场经济形态的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才有可能促使市场经济形态向更为高级的经济形态过渡?这样的问题无疑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或自由人联合体的理论以及自由王国的理论密切相关。目前,不少学者对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或“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这方面的理论探讨必须同市场经济的历史运动联系起来,其中特别是探讨市场经济本身是否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以至于最终必须扬弃它才能化解这些矛盾。如果不探讨扬弃市场经济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历史条件,就必然会使有关共产主义的探讨丧失意义。
总之,我们应当从历史运动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并探索其未来的可能走向。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其中已经衍生的矛盾和问题已经足以使我们冷静地反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怎样一种历史运动。
二 正确理解市场化改革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社会主义应当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由此他们倾向于认为,社会主义应当用计划经济取代具有无政府性质的市场经济。因而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而言,我们的确不可能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直接的文本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
我们知道,马克思虽然强调要从历史性和暂时性的意义上认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他从来没有否认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形态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历史合理性。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以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为最终目的的。为此,他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明确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6]“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7]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也就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就是指市场经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历史成因上看,主要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像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所缺乏的正是市场经济这个自然的发展阶段。因此,就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形态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而言,我们完全可以确认,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完全符合经济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无可置疑的客观必然性。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也充分证明了马克思论断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同时,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且具有充分的价值合理性。马克思所追求的是能够使每个人得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但他同时又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8]毫无疑问,所谓“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就是指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尽管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但没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产生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全面性,亦即不能产生共产主义社会得以产生并赖以存在的那个基础和前提。这当然不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可以带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是说没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失去了实现的前提。从这个意义来说,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谈论共产主义、人的解放或人的全面发展,不过是脱离现实的空谈,特别是一旦看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种种异化现象,就试图用抽象的共产主义理念对市场经济予以抽象的否定,就会把原本正确的理念虚无化,甚至变成对真正实现这个理念的历史过程十分有害的东西。
当前,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问题上,至少有两种极端的思潮干扰着我们对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正确理解。其中一个思潮倾向于把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归结为资本主义复辟,它无视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抓住改革开放过程中所衍生的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指责市场化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价值取向;另一个极端的思潮则倾向于把我国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归结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认为只有按照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来改造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才能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两个极端的思潮各执一端,却有一个共同的归结点,即否认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显然不是这两个极端中的任何一个,而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机制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价值理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通过市场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并为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实现创造必要的社会历史条件。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必须始终予以坚持的基本目的。
三 我国市场化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所面临的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研究得不够充分。以往我们更多地侧重于从产生经济效率的市场机制上理解市场经济的必要性,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怎样的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文化条件缺乏足够充分、足够深入的认识和把握。如果检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历程,我们就不难发现这个过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对我国市场化改革构成直接影响的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低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复杂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但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如何基于自身的法定职责和角色定位来发挥对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缺乏准确的、完整的理解,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和界限缺乏明确的、制度性的界定,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这就使我国某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或者为了自身的政绩等,不正当地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扭曲市场机制或弱化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其次,我们低估了市场经济导致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效应。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差别的体系,其自发倾向必然导致贫富差别,并且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为贫富差别的分化程度划定界限,因而极易演化为贫富两极分化。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当向市场伸出一只“可见的手”,调节利益的分配格局,如征收累进税,建立由保险制度、福利制度、救助制度、优抚制度等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通过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遏制贫富分化,将贫富差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诸如医药、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养老等关键领域保障制度极不完善,再加之这些行业中同样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市场经济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倾向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产生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并长期得不到缓解,尤其使社会生活中处在“弱势群体”地位上的社会成员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失去对社会公平的信任。
最后,公民依法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其中特别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它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先决条件。市场主体就是一个权利主体,私有财产权利意味着市场主体可独立地、自主地、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财产以谋求自身特殊利益的最大化。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产生了所谓市场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等。因此,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市场经济并使之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社会有别于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时,从公民方面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但又很不成熟,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完整清晰的理解,从而导致偷税漏税、违约欠薪、违法经营、暴力抗法、私搭乱盖、占地设摊、损害公物、破坏公共秩序等现象频繁发生。由此可见,对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开展权利义务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这方面的问题至今依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至少提示我们,要使中国市场化改革健康发展就必须走彻底的法治化道路,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行为、监督制约政府官员的行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加强和完善。在思想上,更需要强化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依照宪法法律加强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严惩腐败、严肃党纪政纪、规范政府行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把全面依法治国称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只有把依法治国进行到底,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地自我完善。
四 正确理解市场化改革中的所有制问题
所有制问题是任何经济形态的根本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原则上看,我国市场化改革所面对的所有制问题,无非就是两个基本的方面,一个是公有制问题,另一个是私有制问题。在这里,我们首先谈一谈私有制问题,也就是如何正确地看待私有制经济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1.正确看待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私有制问题
所谓私有制,简单地说就是维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制度。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就必须相应地承认使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那个根本性的前提,即市场主体平等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利。私有财产权利也就是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权利,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 son gré)、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10]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形成并产生巨大的市场效率,就在于市场主体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私有财产权利谋取自身特殊利益的最大化,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有了能够带来巨大市场效率的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也必然要以市场主体的这一个人自由权利为基础和前提。没有或不承认市场主体的私人财产权利就等于否认了市场经济本身。
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也从基本制度上确认和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例如,200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2007年,我国政府又颁布了《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11]从总体上说,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导思想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是明确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的。
这里面的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但思想上的混乱往往容易在这种看似简单的问题上发生。本文力图通过分析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思想的具体内涵,澄清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思想混乱。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是马克思、恩格斯写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名言,但很多人在引用这句话的时候,忘记了这句话前面还有一个限定语,即“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限定语是非常重要的,它表明“消灭私有制”这个说法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那么,是在什么意义上说呢?恰恰是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给予了十分明确的回答。他们首先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13]例如,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代替了封建的所有制。“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14]因此,他们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5]接着他们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6]不难看出,在这里“消灭私有制”确切地说就是“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消灭私有制限定在消灭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个意义上呢?这个问题是更为关键的。答案仍在《共产党宣言》中。面对资产阶级对“消灭私有制”的指责,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17]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明确主张消灭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是因为这种所有制是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它使十分之九的社会成员失去了私有财产。换句话说,消灭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就是要消灭那种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丧失私有财产的社会,而绝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财产。因而,还是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明确强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8]既然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不是消灭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而是要使社会成员获得私有财产,那么我们就应当相应地、合乎逻辑地承认,消灭私有制也绝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消灭私有制不是指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利,而是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这个说法实依然是对“私有制”的抽象理解。实际上,在马克思那里,“私有制”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笼而统之的抽象概念。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私有制,一是以生产者自身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二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并且认为这两种私有制是直接对立的。他说:“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19]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之前的以生产者自身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已经被资产阶级私有制、被工业的发展消灭了。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指消灭那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不是指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由此可见,在我国学界某些人也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一样,混淆了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完全无视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特定内涵而对之加以抽象的理解。如果说资产阶级私有制使绝大多数人丧失私有财产,那么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一个基本目的不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获得私有财产吗?事实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只能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有可能把在自己手中积累起来的私有财产重新转变成产业资本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以便获取更大的利益,由此就会产生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这种私有经济的产生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的,支持、保护和鼓励这种私有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鼓励公民将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重新投入生产中,扩大产业资本的规模和效益,扩大就业,满足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增长。因此,消灭那种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丧失财产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拥有更多的私有财产,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利益,这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依据之一。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既然消灭那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现在就着手彻底地消灭这种私有制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私有制的产生不是历史的偶然现象,更不是资本家个人的贪婪和野心的产物,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结果。恩格斯曾经说过:“对于工场手工业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贫穷的被压迫阶级。”[20]
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为前提的。这种分离恰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或者说是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因此,资本既有其野蛮的、丑陋的一面,同时也有积极的、文明的一面。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21]也就是说,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以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还没有发展到使私有制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障碍,私有制是不可能被消灭的。因而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这本小册子中,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个问题时,斩钉截铁地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22]也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3]
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必须通过市场化改革来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我们就应当承认在市场主体中产生出来的私营的或民营的企业的合法地位。我们应做的就是以社会主义的国家之力依法对私营或民营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违法、违纪、违章的经营行为,维护私营企业中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支持劳资双方依法合理解决彼此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从总体上说,私营、民营企业或各种非公经济形式能够普遍地发展起来,就表明,它们依然适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因而它们的存在同样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历史进步价值。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私有制,但要消灭这种私有制就必须依靠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所创造出来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前提。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对于维护和推进市场化改革来说,提出消灭私有制是不切实际的,是违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因为否认市场化改革,就是否认了消灭私有制所必须具备社会历史条件,就会把消灭私有制本身也变成一句十足的空话。
当然,承认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承认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差别的发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市场的这种自发倾向面前可以无动于衷或无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在于它必须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价值目标的基本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更多的私人财产,共同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创造出来的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水平,自觉地调整经济利益的分配结构,不断增进社会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把贫富差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
2.努力探索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存在形式
在所有制问题上,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有制的多种存在形式问题。强调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但是,人们一旦提到公有制经济,脑子里想到的就仅仅是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并认为国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一旦提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和主体地位,想到的就是如何做大和做强国有企业。
当然,国有制经济肯定是公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也的确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策略。但是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归结为做大和做强国有企业,是很成问题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造成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丧失财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私有制是以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为前提的,它使资本能够通过榨取工人的剩余劳动而获得价值增殖。因此,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消灭资本与劳动相分离的状态。国有制的特点是用国家资本取代私人资本,从而消灭了少数人占有多数人的劳动的剥削关系,改变了劳动者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但国有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与劳动相分离的问题。因为,在国有企业中,资本掌握在国家手中,而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并不拥有任何产权,除了依靠自身的劳动来获得收入来源外,对于生产过程没有支配权和控制权,这与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不完全吻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还需要探讨公有制的多种存在形式。
马克思把公有制一般地界定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其中包含以国家资本为特征的国有制形式,但他没有把公有制归结为国有制。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结论中,曾经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他说: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4]马克思也曾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5]然而,对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研究至今依然存在不少争议。
个人所有制显然不是私有制,但也不是国有制,而应当是公有制的一种存在形态。这种个人所有制,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理解的。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强调经济发展的全面计划性使追求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成为主导趋势,社会成员个人除生活消费资料外并不拥有任何具有产权意义的生产资料,因此,计划经济体系不具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可能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也会在个人手中不同程度地积累起来。而当个人试图将积累起来的财富用作资本重新投入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就会有两种可能的路径或方案。一是个人开办企业,这是私营经济产生的一般路径,属于私有制经济范畴;二是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企业(如股份合作制),或把个人资本投入股份制企业中,这就会形成一种个人资本的社会结合方式,在这个路径上就有可能形成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笔者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个别的、分散的个人资本的社会结合方式,使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和积累起来的财富(个别资本)通过一种社会的联合方式形成社会资本,由此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因而它更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由于生产和经营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本积累的方式从以往主要地通过竞争来积聚个人资本(个别资本或单个资本)转变为主要地通过股份制的方式或股份合作的方式将个别资本或单个资本整合为社会资本。这样,以股份制经济为特征的社会资本的形成就创造出了个人产权的社会联合方式,这种联合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就完全有可能转变为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的形成方式。社会成员个人可以通过购买企业内部股份以及投入知识产权等多种投资方式而享有一定份额的企业产权,享有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而企业作为个人产权的直接联合在整体上则属于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所有。在这种个人所有制中,消灭了资本与劳动相分离的状态,同时也消灭了少数人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而且,这种个人资本的社会联合所形成的企业,有可能在生产经营的规模上、质量上、速度上远远高于私人企业,更有可能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因而更具有竞争力,更有能力把个人资本吸收到社会资本中,甚至有可能最终使单纯意义的私有经济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已经产生出大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有必要通过制度化改革和规范化管理,将它们进一步发展为个人所有制企业,也就是使它们成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当然,对于个人所有制到底以怎样的方式存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留给经济学家们去研究。
[1]阎孟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12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98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02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0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1~10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6页。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第3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1页。
[1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第4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第41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87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3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第927~928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8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9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87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