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工艺参数与配置

Ⅰ 酸性废水系统

9.2.1 酸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应根据机组排放废水水量以及排放制度确定,宜按平均小时排放水量的1.10倍~1.20倍确定。

9.2.2 酸性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调节+中和+混凝+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9.2.3 混酸废水宜增设反硝化工艺。当采用A/O处理工艺时,进入脱硝反应池的NO3-N浓度不宜超过2000mg/L。

9.2.4 酸性废水回用时,硫酸废水、氢氟酸废水宜单独设置处理系统。

9.2.5 酸性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宜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不宜少于2格。调节池宜设置分配池。调节池内应设有曝气设施,宜设置中和剂投加管道。室内酸废水调节池宜设置废气收集及洗涤设施。

9.2.6 浓酸废液宜单独设置事故池,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浓酸废液事故排放量和清洗水量。

9.2.7 酸性废水中和、曝气、沉淀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和宜采用两级中和+污泥回流工艺,内设曝气设施,总反应时间不宜小于60min;

2 絮凝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3 沉淀池宜采用辐流式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0.4m3/(m2·h)~0.8m3/(m2·h),不宜少于2座;

4 最终pH调节池宜设置搅拌设施,反应时间宜为5min~10min。

9.2.8 酸性废水过滤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设施滤料组成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选用;

2 重力式过滤设施滤速不宜大于8m/h,压力式过滤设施滤速不宜大于13m/h;

3 过滤设施宜设置气、水反冲洗辅助系统。

Ⅱ 碱性废水系统

9.2.9 碱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宜按机组平均小时排放水量之和的1.10倍~1.20倍确定。

9.2.10 碱性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调节+中和+絮凝+气浮+生化”的处理工艺。

9.2.11 碱性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宜按8h~10h设计流量计算,不宜少于2格。调节池前宜设置分配池,调节池底部宜设搅拌或冲洗设施。

9.2.12 浓碱废水宜设置单独调节池。

9.2.13 碱性废水中和、絮凝、气浮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和池宜采用两级中和,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2 混凝反应时间宜为3min~5min,絮凝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3 气浮池表面负荷宜为3.5m3/(m2·h)~4.5m3/(m2·h),不宜少于2座。

9.2.14 碱性废水生化系统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生化设施的水温宜低于35℃;

2 生化处理工艺应根据进出水水质确定,当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时,接触时间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不宜小于10h;

3 生化反应池中好氧区的污水需氧量,应包括去除化学需氧量(COD)的需氧量、氨氮的硝化和除氮的需氧量。当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时,气水比不宜低于10∶1。

9.2.15 生化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设计参数宜符合表9.2.15的规定。

表9.2.15 表面水力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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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6 碱性废水过滤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本标准第9.2.8条的规定。

Ⅲ 含油废水系统

9.2.17 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应根据机组排放废水水量以及排放制度确定,宜按平均小时排放水量的1.10倍~1.20倍确定。

9.2.18 含油废水预处理宜采用“调节+混凝+气浮”的处理工艺,预处理出水宜排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继续处理。

9.2.19 含油废水调节池应设置2座,单座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主生产线乳化液系统单次最大排放量。调节池宜设置分配池、刮油设施、加温装置。

9.2.20 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宜设废油油水分离槽。

9.2.21 含油废水混凝、气浮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反应时间宜为3min~5min,絮凝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2 气浮池表面负荷宜为1.5m3/(m2·h)~3.5m3/(m2·h)。

Ⅳ 含铬废水系统

9.2.22 含铬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宜按各机组平均小时排放水量之和的1.5倍~2.0倍确定。

9.2.23 含铬废水常规处理宜采用“调节+还原+中和+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9.2.24 含铬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宜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且不应小于单条主生产线钝化液循环槽的容积,不宜少于2格。

9.2.25 含铬废水调节池必须加盖密封,并应设置废气收集及洗涤设施。

9.2.26 含铬废水还原、中和、混凝、沉淀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还原宜采用两级还原,总反应时间不宜小于60min;

2 中和宜采用“两级中和+污泥回流”的处理工艺,总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3 混凝反应时间宜为3min~5min,絮凝反应时间宜为10min~15min;

4 沉淀池宜采用辐流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0.5m3/(m2·h)~1.0m3/(m2·h)。

9.2.27 还原反应单元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不得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不应将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出水直接排入其他废水处理系统。

Ⅴ 污泥处理和处置

9.2.28 污泥处理系统应由污泥的浓缩、脱水及泥饼的储存与输送等工序组成。

9.2.29 污泥处理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

9.2.30 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生化污泥、含油污泥、酸性污泥宜设置单独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设备。

9.2.31 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必须厂内资源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9.2.32 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在企业内的临时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9.2.33 污泥浓缩池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4h,应设污泥浓缩机。

9.2.34 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料仓储存,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Ⅵ 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9.2.35 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工艺应根据回用水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超滤(微滤)+纳滤工艺或超滤(微滤)+反渗透工艺。

9.2.36 系统进水指标要求宜符合表9.2.36的规定。

表9.2.36 系统进水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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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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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 寒冷地区反渗透(纳滤)装置进水前宜设置加热设施,进水温度不宜小于15℃。

9.2.38 反渗透(纳滤)产生的浓盐水宜回收利用,直接排放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的有关规定。

9.2.39 超滤和反渗透(纳滤)装置应设置独立的化学清洗系统。

Ⅶ 药剂投加系统

9.2.40 药剂系统宜由药剂储存、溶解、计量、输送等工序组成。药剂的储存量宜按7d~15d的消耗量计算。

9.2.41 药剂种类的选择应根据废水水质、水处理工艺和出水水质要求,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选用铁盐、铝盐混凝剂时,宜采用液体药剂;当选用聚丙烯酰胺(PAM)作絮凝剂时,宜采用干粉剂产品。

9.2.42 酸性废水中和药剂宜采用熟石灰,纯度不宜小于92%,200目通过率不宜小于96%。

9.2.43 碱性废水中和药剂宜采用硫酸或盐酸,不应采用硝酸。

9.2.44 含铬废水还原剂宜采用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

9.2.45 中和药剂、还原药剂宜采用高位重力投加;混凝剂、絮凝剂宜采用点对点投加。

9.2.46 药剂投加计量泵宜采用变频调节控制。

9.2.47 石灰投加系统宜设置回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