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监控及信息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监控及信息系统宜包括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宜包括检测、控制、报警、保护、记录等,信息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及信息管理等。监控系统、信息系统宜统一设置。

10.1.2 监控及信息系统应根据瓦斯发电工程的规模和工艺系统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和监控管理的要求。

10.1.3 监控及信息系统的装备水平,应根据发电工程的设计规模、工艺流程、用户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0.1.4 监控及信息系统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良好的设备。

10.1.5 用于发电的余热锅炉、汽轮机组及其辅机系统的监控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供热的余热锅炉的监控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