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9.9.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则》GB 311.1、《绝缘配合 第2部分:使用导则》GB/T 311.2和《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有关规定。

9.9.2 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9.3 不可控瓦斯放散管的防雷设计应按第一类防雷设防,可控瓦斯放散管应按第二类防雷设防。

9.9.4 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9.9.5 监控系统设备的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宜利用电力保护接地网,与电力保护接地网一点连接,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9.9.6 计算机系统应设置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零电位接地铜排构成零电位母线。零电位母线应与屏柜壳体绝缘,并应由一点焊接引出两根电缆或绝缘铜绞线并于一点与最近的主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与主接地网的连接点应避开可能产生较大电气干扰的场所;与大电流入地点沿接地导体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9.9.7 储气罐和瓦斯管道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导体(线)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距小于100mm的平行或交叉管道,应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

2 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也应跨接。跨接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3 浮动式储气罐顶,应用可挠的跨接线与罐体相连,且不应小于2处。跨接线可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钢绞线、铜绞线或覆铜钢绞线。

4 金属罐罐体钢板的接缝、罐顶与罐体之间,以及所有管、阀与罐体之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9.9.8 高、低浓度瓦斯管道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