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电气设备选型及布置

9.3.1 在进行电气设备选型及布置时,应先进行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并宜将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对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2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等的有关规定。110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布置。

9.3.3 地震基本烈度在8度及以上的地区设备选择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有关规定。

9.3.4 电气设备布置时应满足电气主接线的要求;进出线应避免迂回、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