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站用电系统

9.2.1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站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1)监控系统及其他对安全运行有要求的设备;

2)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2 下列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瓦斯厂房(集装箱)通风机、瓦斯预处理设备、气体输送设备、发电机组通风设备、余热利用供水设备、火炬等;

2)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 除一、二级负荷外的其他负荷,均应为三级负荷。

9.2.2 站用电系统应满足发电机组及站内用电设备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当只有一回联络线与系统连接时,应从外部引接一路可靠的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站内一级负荷要求,并宜满足二级负荷要求。当没有外部备用电源时,应根据一级负荷要求增设内部备用电源。一级负荷的双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9.2.3 发电站的高压站用电的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中性点不接地方式。低压站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220V、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9.2.4 发电机出口电压为400V时,低压站用电源宜直接取自发电机出口母线。

9.2.5 站用变压器宜采用节能型干式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接线,其容量选择应计入站用电系统的损耗及负荷率;站用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的一台工作变压器的容量相同。

9.2.6 低压站用电系统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