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1)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
- 1010字
- 2021-04-26 09:50:17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各自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