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和纠纷。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